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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續期

[ 費用 ] [ 重要事項須知 ]

1. 為什麼要申請?

1.1  註冊社工可自行決定申請註冊續期與否。

1.2  若註冊社工沒有為其註冊續期,於註冊期滿日期後,其姓名將不再列入註冊紀錄冊上。之後有關人士:

(1)   須在註冊被取消後的14天內,交回已發他/她的註冊證明書;
(2)   無權使用《條例》第34條內的名銜;
(3)   欲恢復名列於註冊紀錄冊,他/她需重新申請,並提交註冊申請表、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曾否被定罪的法定聲明)及繳付重新申請註冊費,現為港幣五百元。

 

2. 如何申請?

2.1  必須同時遞交已填妥的註冊局指明註冊續期申請表繳付註冊續期費,現為港幣四百元。

2.2  註冊局指明註冊續期申請表格:-

(1)   申請表格隨提示函附上;
(2)   於註冊局網頁下載
(3)   註冊局網上註冊系統即時版本

2.3  繳付續期費用:-

(1)   網上信用卡付款;
(2)   用劃線支票,抬頭請寫「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期票恕不接受;
(3)   透過繳費靈 (註冊局的商戶編號為「9329」,賬戶號碼 = 註冊號碼);或
(4)   以現金於7-11便利店繳付(請出示印於通知書首頁的二維碼)。

 

3. 如何提交?

3.1  可透過以下方式提交

(1)   註冊局網上註冊系統
(2)   電郵至info@swrb.org.hk (只限表格)
(3)   傳真 (傳真號碼:2591 1411) (只限表格)
(4)   郵寄或親自交回註冊局辦事處 (地址:香港筲箕灣南安街83號海安商業中心27)

3.2  閣下須確保註冊續期申請表及費用不會因郵遞、電郵或傳真失誤以致延誤或遺失;如有爭拗,閣下負舉證之責,提供文件證明申請表及費用均在限期前已由註冊局辦事處收訖。

 

4. 何時提交?

4.1  註冊續期申請必須於提示函上所註明的申請續期窗內,送抵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辦事處 (若以郵寄方式申請,請預留1-2個工作天辦理)

4.2  若註冊社會工作者沒有在申請續期窗內提交註冊續期申請,註冊局可酌情延展其申請註冊續期的時限。

 

5. 跟進工作

5.1  在一般情況下,註冊局於收妥註冊續期申請表及費用後約十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請程序及審批,並以平郵寄出以下項目往申請人的註冊地址:

(1)   註冊證;
(2)   正式收據 - 已繳付續期費的憑證

5.2  若沒有在申請續期窗內提交註冊續期申請:-

(1)   註冊局將按第22(4)條的規定,在續期窗後,以掛號郵件發出註銷有關註冊社工的姓名的意向通知書;及
(2)   如在註冊期屆滿前14天,註冊局仍未收到他/她的註冊續期申請,而他/她又曾向註冊局提供電郵地址和流動電話號碼,註冊局將於該日發出電郵及手機短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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