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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工作學歷

就其他國家或地區頒授的社工學歷,無論是不確定該國家或地區是否已確立有關社工的學歷認證和註冊團體,或是該國家或地區所制訂的評核準則未獲註冊局承認等同其評核準則,註冊局可自行決定是否為該等學歷進行評審,或為持該等學歷的社工註冊申請者進行個別評審。註冊局將審閱有關學歷,對比註冊局的準則,以評定該學歷的水平是否符合本港社工註冊的認可要求,但註冊局不會列出經個別評審的學歷。

持非認可及非本地社工學歷人士申請註冊及評審的要求及程序

持有非註冊局認可而又在香港以外地區獲頒授社會工作學歷的人士,他/她可在遞交社工註冊申請時,向註冊局申請個別人士的學歷評審。申請人可經由辦事處向學歷認可委員會提交有關申請,並附上以下文件:

  1. 註冊申請表及所需文件(詳情
  2. 致學歷認可委員會召集人的申請信
  3. 由學術評審局發出的學歷評審報告,為申請人的總體學歷是否逹到在香港取得某特定資歷的標準提供專業意見,該報告不會束縛註冊局如何決定及是否接納註冊申請或註冊學歷
  4. 社會工作學歷的畢業證書副本
  5. 成績表副本
  6. 成績表上每一學科的修讀內容
  7. 課程介紹
  8. 實習詳情
  9. 教師名單,包括實習導師
  10. 每名教師的資料應包含他的學歷、畢業年份、畢業院校及任教範圍
  11. 課程的師生比例,但不包括實習導師

上述(g)至(k)項的資料,須以申請人的修讀年期為依歸,並由有關院校發出或印製。如有關文件不是以中文或英文編寫,申請人須提供英文核實翻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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