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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社工呈報檢控與罪行——問與答》單張

[30/11/2022]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條例》」)第24條,註冊社工如在申請註冊成為註冊社會工作者而作出法定聲明當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已被控以任何罪行或已被裁定犯任何罪行,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書面通知送達註冊局。註冊局將根據註冊社工所通知的情況,按照《條例》第17條審議有關註冊社工的註冊資格。

 

為協助註冊社工更清晰了解呈報的範圍和手續,註冊局已出版有關單張(設有中文及英文版本)供閣下下載及參閱(https://www.swrb.org.hk/tc/Content.asp?Uid=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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