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公眾人士查閱註冊社工個人資料的關注
[17/09/2019]
近日註冊局收到不少同工對保障私隱的關注,亦知悉業界近日收到就公眾人士查閱社工註冊紀錄冊的一些傳言,現一併澄清,以正視聽如下:
1.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505章)第16條,註冊局須備存註冊紀錄冊,並供任何人在註冊局指示的合理時間內(現為辦公時間),親臨註冊局辦事處免費查閱。條例第16(1)條清楚列明註冊紀錄冊的格式,當中須載有:
(1) 註冊社工的姓名及地址;
(2) 註冊所基於的資格;及
(3) 註冊局指示的任何其他細節(現為註冊類別、註冊編號及違紀行為記錄(如有))。
除上述法例註明的資料外,註冊局不會把其他資料載入註冊紀錄冊內。註冊紀錄冊只供公眾人士核實某人是否註冊社會工作者。本局嚴禁未經許可而使用此名單內的資料作其他用途。
2. 註冊局一貫以嚴謹程序處理公眾人士查閱註冊紀錄冊的要求。欲查閱註冊紀錄冊的人士,須親臨註冊局辦事處,任何欲透過電話或書面查詢有關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者,均不獲受理。親臨查閱人士須進行登記,並於查閱前閱畢「查閱守則」後,才可在職員陪同下查閱註冊紀錄冊。查閱人士不可以下載、抄寫、攝影、攝錄或影印等方法帶走、轉載或節錄註冊紀錄冊的資料。
3. 條例並沒有指定註冊社工需要以居住地址作為註冊地址之用,但該地址必須是一個有效用於郵遞通訊的地址,以便註冊局使用該地址與同工郵遞通訊之用,包括:
(甲) 根據條例第22(4)條的原因,以掛號信件寄出的有關將註冊社工的姓名註銷的意向通知書,例如沒有申請註冊續期;
(乙) 紀律委員會要求註冊社工出席紀律研訊作供的傳票;
(丙) 每年註冊續期後發出的註冊證及供報稅用的收據;
(丁) 派送三年一度舉行的註冊局成員選舉的選票。
若同工擔心現時用於登記的地址因需給予公眾人士查閱而感到不便,可透過書面或網上註冊系統,更新為另一個合適而有效用於郵遞通訊的地址。
4. 為方便公眾人士可以毋須親臨註冊局辦事處而能初步核實某人的註冊社工身份,註冊局於其網站內設置簡單的註冊社工名單,當中上載的資料只有註冊社工的中、英文姓名、註冊編號及現有註冊期滿日期。公眾人士不能透過在該網上查閱功能,而得知註冊社工的註冊地址及其他資料。
5. 公眾人士親臨查閱註冊紀錄冊的人數一向不多,近月亦無顯著增加;註冊局檢視上述系統及其運作後,必須指出公眾人士親臨註冊局或在註冊局網站均不可能獲取法例規定以外的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主席
梁傳孫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