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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期 (10/2022)



目錄
  • 焦點資訊
  • 工作簡報
  • 新任註冊主任簡介
  • 社工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
  •  

    焦點資訊

    1. 
    呼籲社工按法例盡早辦理註冊續期手續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0條,註冊社工的註冊有效期為12個月,而任何註冊續期申請須在不早於現有註冊期滿日期前3個月,而不遲於該日期前28天的時間,以指明表格向註冊主任提出,而這個法定的時限,簡稱為「註冊續期窗(Renewal Window)」。

    以註冊期滿日期為20221130日為例,註冊續期窗將在202291日開啟,開始接受社工申請註冊續期,並在2022112日關閉。註冊續期窗關閉當天或前後一個工作天,註冊局將按法例以掛號方式,向尚未遞交續期申請的社工發出最後28天的限期通知。當最後限期屆滿,註冊主任將把未有依時申請註冊續期的社工的姓名從註冊紀錄冊註銷。屆時如社工欲恢復註冊社工的身份,便須重新申請註冊。 

    因此,註冊局呼籲社工應按法例要求,盡早在註冊續期窗的時限內申請續期註冊,以免因誤時而導致註冊被註銷的情況。此外,為減少製造紙張及減低郵誤或延遲,註冊局鼓勵社工盡量透過網上註冊系統申請註冊續期,並使用電子方式繳付費用。


    2. 註冊資格包括通常居於香港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7(3)(a)20(4)條,除非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包括續期註冊)時通常居於香港,否則不得獲得註冊為社工。而《條例》第22(1)(c)22(2)條亦指出,任何社工如在2年或更長的期間已沒有居於香港,則註冊局不得認為他是通常居於香港;而註冊主任可在知悉此情況下在註冊紀錄冊內將他的姓名註銷。有關通常居於香港的定義,可參考香港政府入境事務處的網站(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oa/term.html)。因此,若辦事處得悉社工可能未符合通常居於香港的條件,可能要求申請續期註冊的人士提交更多資料及作出進一步跟進。


    3.註冊社工呈報控罪及定罪的注意事項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24條,如註冊社工在申請註冊時作出法定聲明後被控以任何罪行或已被裁定犯任何罪行,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書面通知送達註冊局,不應待續期時才呈報控罪或定罪。有關呈報控罪或定罪的常見問題,請參閱第47期通訊


    4. 2022年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7(4)(b)(5)條,除非註冊局當其時的所有成員在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議決某人可獲得註冊為社會工作者,否則註冊局必須拒絕曾在香港被裁定犯任何屬《條例》附表2所指明的任何類別的範圍的罪行的人士註冊為註冊社工。

    有關《條例》附表2所列出的罪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於2022516日已透過憲報公告,自722日起,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附表2的罪行。根據勞工及福利局的書面解說,「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限於《香港國安法》所訂的罪行,還包括香港現行法例訂明關乎該類性質的其他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2021] HKCFA 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巧怡[2021] HKCFA 42〕的案件。

    註冊局將會按照修訂的《條例》履行其法定責任,並會按需要就相關事宜諮詢法律意見及向社工作出進一步解說。


    5. 有關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機制的建議」諮詢會

    註冊局7名成員於2022916日出席社會福利署舉辦的「有關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的建議」網上諮詢會,就政府建議立法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規定提出建議。

    現時政府建議向指定專業人士施加法定責任,規定他們須向政府有關當局舉報指明類別的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個案,違規者將須承擔刑事責任。鑒於社工為擬議指定為強制舉報者的從業員類別,請大家留意相關立法工作的進展,以便於相關法例生效後,符合相關法定責任,從而確保及早識別和有效介入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個案。


    6. 委任學歷認可委員會增任成員

    註冊局的職能包括訂定和檢討成為註冊社工的學歷資格標準,以及評核院校所頒授的學歷資格是否根據上述標準訂定,故註冊局轄下設立學歷認可委員會負責相關工作。由於學歷認可工作涉及不同持分者的利益,註冊局認為委員會的組成亦應包括大專院校教職員、僱用機構管理層、實習督導老師和前線社工,務求聽取業界不同的聲音。有見及此,新一屆註冊局在20224月已展開增任成員的提名工作,並於6月委任以下人士擔任增任成員,任期至2025115 日:

    方富輝博士
    關志健博士
    蔡敏茹女士
    胡志活博士

    工作簡報

    1. 《用於認可社會工作學歷的原則、準則及標準》(第8版)生效及發布補充說明

    《用於認可社會工作學歷的原則、準則及標準》第8版早於2021415日公布,並已於202291日生效。為了讓院校和相關持分者對小班教學、指定教員及過渡安排的規定有更清晰的理解,註冊局早前已就此向院校發出補充說明,並上載文件予註冊局網站讓公眾參照。


    2. 
    第二輯《紀律研訊案例彙編》的編輯進度

    註冊局在2020年底設立《紀律研訊案例彙編》編輯小組,旨於草擬第二輯《紀律研訊案例彙編》。至目前為止,編輯小組已審閱了過往10多年的研訊個案,並已就選取的30多宗個案完成初稿編寫工作,未來將審閱文章的修訂稿及就每個性質範疇的前言和結論再整合撰寫內容。


    3. 學歷認可檢討

    註冊局正為以下社工學歷安排或進行學歷認可檢討,另亦準備為兩個擬開辦的新課程進行學歷評審:

    • 明愛專上學院: 社會工作(榮譽)學士(2022/23)
    • 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社會工作高級文憑(2022/23)
    • 香港城市大學: 社會工作社會科學學士(2022/23)
    • 香港城市大學: 社會工作碩士(2021/22)
    • 香港理工大學: 社會工作(榮譽)文學士(2022/23)
    •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社會工作高級文憑(2022/23)

     

    4. 推廣工作

    註冊局職員於過去半年分別以視像或到訪形式,向以下院校的社工學生介紹註冊局的工作 

    • 宏恩基督教學院(畢業班):20
    • 明愛專上學院(畢業班):280
    • 香港大學(畢業班):140
    • 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畢業班/一年班):80
    • 香港伍倫貢學院(畢業班/一年班):120
    • 香港城市大學(畢業班/一年班):140
    • 香港浸會大學(畢業班):140
    • 香港理工大學(一年班):55
    •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畢業班):50
    •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沙田)(畢業班):65
    •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畢業班):80
    • 香港樹仁大學(畢業班):40
    • 人數總計:1210


    新任註冊主任簡介

    大家好,我是柯柏堅,於20224月就任註冊主任一職。在加入註冊局前,我曾從事不同範疇的工作,包括醫院支援服務、課程質素保證及課程行政工作。

    我的本科並非社會工作,但回想起我很多年前於就讀本科時亦曾修讀由社會工作學系開辦的一科選修科。雖然我差不多完全忘記曾修讀的內容,但仍記得以下一幕:導師曾分批每次邀請兩名同學到台前,要他們面對面並以鏡像的方式,模仿對方的動作。這遊戲的要求似乎不難,但因只有我和另一同學可做到鏡像效果,所以這一幕我仍歷歷在目。

    在差不多完全忘記曾修讀內容的情況下,我嘗試就上述遊戲作主觀解讀如下: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只靠單方面的觀察和付出,可能只會事倍功半。但如果雙方皆能觀察對方並作回應,則或能推進雙方的合作,甚或產生共鳴。

    我在註冊局會和不同人士合作,除了辦事處的職員、註冊局成員、紀律委員會成員等人士,也許有機會我會和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你在將來某些場合交流。現時你或許只是單方面接收這篇文章的資訊,但在將來某些場合內,我相信能和你有雙向交流,並希望我和你在這交流的過程中,繼續經歷生命的成長。

    社工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

    註冊局於網頁設置一個平台,列載經申請獲接納的主辦機構所自行上載的專業發展活動,所列活動均毋須經局方評審或篩選,請同工小心選擇參與認為合適的「社工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

     

    統計數字 
    (截至6/10/2022

    註冊社工總人數: 27,469

    註冊社工性別分布 

    男:8,610 (31.3%)
    女:18,859 (68.7%)

    註冊社工學歷分布 

    學士學位或以上:18,666 (68%)
    文憑:8,713 (31.7%)
    其他:90 (0.3%)

    投訴個案統計數字(自註冊局成立以來計算)

    接獲投訴個案總數:717
    需召開紀律研訊個案總數:154
    裁定違紀個案總數:37

    備註:由於部分個案仍在初步審議或紀律研訊過程中,以上數字並不是按比例表達。 

     

    社工講場
    (以下文章的內容僅屬作者的個人觀點,與註冊局立場無關。文章語言按來稿刊登,沒有提供翻譯版本。) 

    誰需要「無道德取向」的工作守則?

    龔偉森

     社會工作者面對最具挑戰性的任務之一,是將抽象的價值觀轉化為實際的行動,以提供每天實務工作的指引。威廉斯(R.M. Williams)(Reamer2006)認為價值是行動選擇的標準,當價值的界定是明確的和完整的,則價值會成為行動的判斷、取向與選擇的標準。社會工作者必須清楚社會工作的價值,因為最終實務工作者需要面對社會工作職責的倫理兩難時,在不同的價值中作出行動選擇。具體而言,香港社會工作者的主要任務是將《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下稱「工作守則」)所陳述的核心價值,轉化為有意義的行動。同時,我們不可以認為社會工作價值是固定不變的,有些社會工作價值會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面對挑戰。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在2020年就《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的修訂建議作公眾諮詢,其中一個目的,相信是應對和回應社會環境的變化,尤其當倫理兩難出現時,能提供明確的指引。

    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應有多種功能,包括對社工的啟發、社工的一般倫理規範、提供對社工的道德約束,若是太特定,守則會變得大而無當(Kultgen1982)。因此,要求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對每一倫理兩難的情境提供明確的指引是不合理的(Corey, Corey & Callanan2002)。另一方面,社會工作者有時卻必須在不相容的選擇中作出決定,令痛苦最小化(minimization of suffering)(Popper1966)。在此情況下,工作守則除了提供倫理抉擇的處理原則外,還有保護社工免於外界的制約,提出一套標準幫助處理社會工作者不當行為的申訴事件。

    問題來了,是否只談介入的行為準則而無視該行為所依據的價值體系,便能增強社工的介入效果?最早與社會工作相關的倫理守則里茲文(Richmond, M)在1920年提出的,而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NASW)在1960年完成制訂第一個包含了一連串社會工作價值理念的倫理守則Reamer2006)。事實上,實務是價值的具體化,根據這些價值,社會工作者才得以決定其行為是否合符社工價值(Levy1976)。若果社工實務的原則是要將社工價值表現出來,社會工作者必能辨認社工的價值基礎與實務工作原則的關連性,而這關連性反過來影響著每天的實務工作(Perlman1976)。因此,工作守則或實務指引若不談介入行為背後所依據的價值觀念,根本難以有效地實踐社會工作的介入和行動。

    問題又來了,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是否越具規範性,便越容易處理倫理兩難的情境?行為的效益主義(act utilitarianism)和規則的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是其中兩個協助社工在倫理兩難上作出抉擇的原則(Gorovitz1971)。行為的效益主義認為,行為的正確性是決定於針對某個案或某特定行為所帶來的結果,不需要再探究因此而產生隱含的意義。而規則的效益主義認為,並不是單獨思考某個案或某特定行為,而是思考一般性通則來決定行為所帶來的長遠影響。例如行為的效益主義者會主張,若能阻止福利金的詐取,則可將福利金節省下來並用於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因此,在告發福利金詐取還是為案主保密的兩難處境中,前者的結果較佳,因而社工會抉擇告發。然而,規則的效益主義者會主張,雖然不保密而告發案主的詐取行為會帶來好處,但是不保守案主的秘密所帶來的傷害會大過益處,因為不保密會使案主對社會工作者失去信心,因而不利於專業服務的提供。他們考慮的是保密還是告發行為能產生較大的效益,而不是考量特定個案的效益。一方面,效益主義是價值信念,另一方面,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信念、政治意識型態會帶來不同的介入行為和影響,由此可見,若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越具規範性,便更難處理倫理兩難背後所涉及的價值信念。

    問題再來了,若工作守則的客觀標準並不存在,我們便沒有必要從倫理角度去決定某行為的對或錯?因為某一行為被視為對的,是可以被接受的;而被視為錯的,也是可以被接受的。格沃思(Gewirth1996)以權利為基礎的理論提出「排列價值與倫理義務的優先次序」的看法,他認為倫理兩難可以依照三種核心的善(goods)來排列優先次序去處理,務求將痛苦最小化。這價值信念的優先次序,便成為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的客觀標準。

    問題又再來了,一個持續在社會福利界的挑戰是社會工作者對於各類倫理理論觀點的運用、衝突的價值與職責的優先順位缺乏共識。既是這樣,何不只談介入的行為準則而無視該行為所依據的價值體系?「無道德取向」(amoralistic orientation)(Reamer2006)將實務工作視為純技術性而不涉及任何價值信念,這取向避免運用有關價值的觀念,只以機械式的行為作為工作的準則。然而,這個取向並非價值中立的,因為他們提出的機械式行為準則其實已隱含了其預設的價值信念基礙。因此,只談介入的行為準則而無視該行為所依據的價值體系,或不重視社會工作的價值體系,本身已經是充滿預設的價值基礙。

    結語

    社會工作是一種道德事業(ethical career)(Siporin1989),雖然社會工作價值已經歷不同的發展階段,但是它並不是完全靜態的與未受挑戰的。社會工作價值反映出不同的政治意識型態,且最終影響到實務工作的本質。社會工作的介入行為,本身是離不開社工價值的。因此《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的修訂,更需要各位同工一起更新「排列價值與倫理義務的優先次序」,這將更貼近時代的需要。

    參考書目:

    Corey, G., Corey, M. & Callanan, P. (2002). Issues and ethics in the helping professions (6th ed.). California: Wadsworth.

    Gewirth, A. (1996). The community of right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Gorovitz, S. (ed.) (1971). Mill: utilitarianism.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Kultgen, J. (1982). The ideological use of professional codes.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journal, 1(3), 53-69.

    Levy, C.S. (1976). Social work ethics. New York: Human Sciences Press.

    Perlman, H.H. (1976). Believing and doing: values in social work education. Social casework, 57(6), 381-390.

    Popper, K. (1966).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5th ed.).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Reamer, F.G. (2006). 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 (3rd e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Siporin, M. (1989). The social work ethic. Social thought, 15(3/4), 42-52.

     

    特殊學校宿舍家長的流失與學生的福祉的反思

    三月桂花

    引言

     

    近年,特殊學校宿舍部,宿舍家長(SWA)流失情況愈來愈嚴重,筆者在復康界工作10年了,其中8年在特殊學校宿舍工作。眼見宿舍家長流失情況嚴重,開始反思固中原因,也希望有更多有心有火及願意投身復康服務的同工加入。

    宿舍家長工作,實在是困身和辛勞,也的確在這個工作的環境中,容易令人迷失。最近,筆者的學校也流失了不少同工。不光是因為移民和退休,更多的是身體勞損、轉往固定工作環境、覺工作性質太厭惡等。特別是新同事,往往工作一兩年便離開。在此刻,真的很感謝一直工作到退休才離開的同工,因為他們真的很用心在特殊學生需要的服務上,也令後來入職的我,在他們的感染下,不知不覺也工作了8年。

    本文希望通過探討宿舍家長的流失問題,反思現時的宿舍服務制度及宿舍家長的職責,對學生的福祉的影響。並希望教育局和學校管理層完善有關的制度,為學生謀求最大的福祉。

    宿舍家長工作

    打開招聘廣告,大多會見到宿舍家長工作大致如下「持有本地認可社會工作文憑或同等學力及必須為註冊社工;中學會考 / 文憑試中、英文合格 。策劃及執行宿生自理、肌能訓練及康樂活動,需輪夜工作」。(2022, 明報JUMP)

    宿舍家長之所以需要社工的資歷,相信是相信社工可以做到個案工作,協助學校社工,成為學生的個案經理。為學生家長,以及其他跨專業的專業人士提供溝通的橋樑,以學生為中心,就着學生的福祉,協調其他跨專業的介入,為學生提供舒緩困境的方式。筆者認同前線扶抱、餵食、功課輔導和協助執行治療專業提供的肌能訓練的工作等,可以令工作員更了解特殊學校學生的需要。但是,知道了他們的需要之後又如何呢? 相信各位同工在評估後,都會在後續的工作上,希望可以通過個案輔導小組方式或是跨專業協調會議等介入方式,協助學生解決他們的需要。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培愛學校宿舍部舍監張詠芝坦言,難以聘請宿舍家長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職責問題,擁有註冊社工資歷的宿舍家長,工作範疇比一般社福機構的社工更廣,不止要為學童籌辦活動小組、負責個人成長及輔導工作,平時更會貼身照顧宿生的起居飲食,「餵孩子吃飯、餵飲水、洗澡、處理大小二便,部分工作跟照顧工作員很相似,簡單而言是甚麼都關你事。」。(2019, 巴士的報)

    宿舍家長的工作過於繁重,特別是在疫情下,宿舍的人手更加不足的情況下,照顧學生是首要任務。對於學生如何適應疫情帶來的恐懼、欠缺社交活動、不能外出了解社區等發展需要被暫緩,是可以理解的。

    筆者有學生在今年3月,社區疫情大爆發期間,因見到宿舍員工和學生相繼感染,感到十分焦慮和擔心。幸好當時筆者學校人手流失未到嚴重級別,筆者以及學校老師,仍有空間可以與學生和家長進行情緒疏導。同時也慶幸,在疫情爆發前,工作員通過防疫小組工作,用經驗學習方式,在宿舍模擬社區出遊,加強學生的防疫意識,以及認識社會正在發生的事情。雖然是智障學生,但是他們是社區的持分者,對於社區正在發生什麼事,也可以學習如何做好個人衛生,共同抗疫。

    全職人手不足令特殊學校宿舍須依靠替假員工,宿舍家長在此情況下只能幫忙維持最低限定的運作,無法抽空為學童辦活動開小組(2019, 張詠芝)隨著離職的同工愈來愈多,現時雖然疫情平緩了,社交規定也沒那麼緊迫,但是學生的生活仍未能正常。學生的起居照顧得到滿足後,才有空間疏導學生的心理發展、社交訓練等需要。

    支援人員的不足

    因為疫情和移民潮,招聘宿舍家長更加困難。而且宿舍家長需要兼顧工友的工作,洗澡,處理大小二便,通宵工作照顧學生。雖然這些都不是社工的專業訓練,但是各學校的同工也努力堅守崗位。但是,這些工作內容,也加劇了其他同工更不願意加入宿舍家長的行列,令人手更不足,形成惡性循環。

    特殊學校的學生的照顧複雜,不單有智障學生,還有肢體傷殘學生以及多重障礙學生,宿舍家長真是鬥智鬥力的工作。除了鬥智,需安排適當的活動給不同智力、身體肌能的學生,以及做好家長溝通工作外。鬥力的部分,則需要面對學生突如其來的情緒行為問題、照顧學生時的扶抱技巧應用、配合學校的不同專業,在宿舍繼續其訓練工作等等。

    對宿舍家長的身體健康造成的影響,不單止是肌肉勞損,更有機會面對工傷。我們的工傷率頗高,有的社工面對這個工作環境難免會感到很挫敗,做到嗌救命。(2019, 張詠芝) 筆者在特殊學校工作8年,腰患也因此而長久不能完全康復。近年紛紛見到同事離職或轉職,其原因也多為身體健康考慮。特別是女同事的離職或轉職,原因是: 是希望可以安胎生育。

    建議: 增加宿舍家長助理/宿舍照顧員

    教育局及學校應該考慮,招聘宿舍家長以外的支援人員。例如: 招聘宿舍家長助理或者起居照顧員。協助宿舍家長處理基本的學生照顧。若宿舍家長有時間,處理學生的家庭問題、活動需要、跨專業合作,協助學生發展。

    現時特殊學校的宿舍架構,編制主要以宿舍家長為主。若果學校或者教育局,願意在特殊學校的編制內進行改革,相信可以舒緩宿舍家長人手不足。根據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2021 3 5 日會議, 特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教育及寄宿服務優化措施。提及加強特殊學校的專業及輔助人員的支援,用以招聘相應的臨時輔助人員,當中廚師和看守員屬於宿舍部編制。(2021,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

    大致上筆者是支持教育局的優化措施的,現時宿舍最欠缺的正正就是照顧學生的照顧人手,但是,筆者認為,增加的支援人員仍是不足,宿舍欠缺的不只是廚師和看守員,更欠缺的是起居照顧員。

    增加宿舍居照顧員,可以舒緩宿舍家長工作,令宿舍家長可以專注,解決學生放學後的小組或活動計劃。同時有時間做好個案工作及家長工作,最終滿足學生和家長的福祉。特別是家長工作方面,需要宿舍家長保持溝通和介入協助,讓家長安心孩子在宿舍生活,不但可以減少家校之間的誤會,更有助家長重投社會工作,貢獻社會。

    另外,宿舍家長輪夜更的,應交由看守員協助,才可發揮宿舍家長的功能。畢竟宿舍家長的專業訓練是個案工作、小組及活動工作。而非協助身體清潔、處理大小便及看守學生夜間的睡眠質量。從資源投放的角度來說,增加看守員和起居照顧員的成本,相信會比增加專職人員的成本低,可以更有效地運用政府資源,解決學生的基本照顧問題。

    總結

    根據教育局提供的2011年至2021年接受特殊教育學生人數統計,接受特殊教育學生人數是持續上升的,由2011年的8050人,至2021年的8471人。(而數字不包括在社會福利署轄下註冊的特殊幼兒中心,及那些在没開辦特殊班的普通學校就讀而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另外,2019年審計署公布《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三號報告書》,指出教育局、勞福局及社會福利署的特殊教育政策不足。報告書發現,中度智障學生的宿位不足。可以預見未來增加特殊學校宿位,或是靈活調配宿位是有需要的。但是,硬件設備增加了,軟件的人力支援是否到位?正是有關當局需要考慮的,否則,為學生提供的服務質量必然是不如預期的。

    作為一個社工,我希望可以有更多同工加入特殊教育行列,幫助更加多有需要的學生及家庭,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提供服務。更加希望當局可以,善用宿舍家長作為社工的能力,讓他們的能力發揮在他們的專業上,而不是在非專業上。環顧現時的實際環境,現時連基本服務人手都未能解決,不要說做好服務,連基本的照顧都造成問題。這個問題實在值得我們反思,學生的福祉在哪裏?

    參考資料:

    1.      巴士的報,20191028日,「特殊學校宿舍招聘難,業界擔憂掀「搶人戰」」取自: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5320667-%e7%89%b9%e6%ae%8a%e5%ad%b8%e6%a0%a1%e5%ae%bf%e8%88%8d%e6%8b%9b%e8%81%98%e9%9b%a3-%e6%a5%ad%e7%95%8c%e6%8e%80%e3%80%8c%e6%90%b6%e4%ba%ba%e6%88%b0%e3%80%8d

    2.      教育局,「202122 學年學生人數統」,P89-P92 , 取自:

    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en/about-edb/publications-stat/figures/Enrol_2021.pdf

    3.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2021 3 5 日,特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教育及寄宿服務, 取自:

    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panels/ed/papers/ed20210305cb4-573-3-c.pdf

    4.      HK012019,觀點「智障學童宿位不足-土地問題其實是官僚問題」,取自:

    https://www.hk01.com/01%E8%A7%80%E9%BB%9E/404236/%E6%99%BA%E9%9A%9C%E5%AD%B8%E7%AB%A5%E5%AE%BF%E4%BD%8D%E4%B8%8D%E8%B6%B3-%E5%9C%9F%E5%9C%B0%E5%95%8F%E9%A1%8C%E5%85%B6%E5%AF%A6%E6%98%AF%E5%AE%98%E5%83%9A%E5%95%8F%E9%A1%8C

     

    重視兒童福利
    完善兒童院舍服務檢討 加快強制舉報虐兒立法
    避免兒童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朱麗玲

     多宗的虐兒事件反映出社會對兒童照顧的支援不足,令悲劇不斷發生。為避免及杜絕有關情況一再發生,社會福利署及政府應就保護兒童政策、資源等方面必須重新檢視,並成立兒童住宿照顧及相關服務檢討委員會,加快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機制(下稱強報機制)立法,希望可儘快及有效地改善及阻止更多虐兒個案發生。

    政策方面,除卻社署服務表現監察制度按機制隨機抽樣探訪全港接受津助服務單位(每三年一循環)外,每年單位亦要提交自我審查報告,也會有突擊巡查。同時,一般兒童住宿服務個案都由社工轉介,按社署守則(如是社署個案)社工規定要每月探望院童一次,社工理應對院童的情緒、身體狀況有一定的了解。在進行巡查的同時,亦可安排專業人士(如兒童心理學家、獨立專業人士、太平紳士等)一起同行。而巡查時,不應只流於表面數據、職員匯報以及檢查設備,而是須安排兒童親自會面,留意他們情緒變化外,亦要檢查身體表面是否有傷痕,為發展遲緩的兒童做檢查,以及抽查閉路電視內容,檢視是否有兒童在院舍住宿期間受到虐待。另外,建議為照顧幼兒的工作人員提供在職培訓,以灌輸正向照顧幼兒的理念,提升院舍員工保護兒童意識等。社工以及院舍管理層、幼兒工作員應是住宿兒童最親近、熟悉的人,當兒童情緒出現變化以及身體出現不尋常傷痕時,亦應該是最清楚的人,所以對於保護兒童的責任,三者皆責無旁貸。

    資源方面,社工在行內流失嚴重,加以疫情下基層市民生活壓力大,情緒容易失控,孩子成為被發洩工具。此外,單親家庭、吸毒者、精神病康復者,都是虐兒個案產生的缺口,不容忽視。加上,兒童院舍需要輪班,招聘人手更為困難,當工作無法得到有效分擔時,前線員工壓力加重。當有經驗員工不斷流失,新人在缺乏有經驗同事帶領下,前線工作自然不如理想,政府應盡快推出有效政策,優化院舍人手編制,在為員工提供適當輔導及支援服務的基礎上,亦應檢討員工薪酬待遇和晉升機會問題,藉此吸引和挽留人手,改善人手不足情況。

    專業支援方面,院舍內沒有駐院醫護,亦沒有恒常醫療外展服務,院舍本已人手不足,送兒童外出到醫院求診一事可能有機會需要擱置等候。政府應增撥資源,讓院舍可購買到診服務,讓醫護人員恆常到院舍為兒童檢查。另外,亦建議開設基礎醫療培訓課程予員工,由專業人士教導員工如何為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做訓練等。

    現時,每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有1.5SWO,負責督導約14-17 ASWOSWA,平均每位社工手頭正跟進約40 個個案不等,當然活躍個䅁越多,工作量會增加。年年亦處理超過70個個案,而且大都涉及法庭個案,工作壓力較大。在面對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及特殊背境的原生家庭時,要處理的問題就會更為複雜,宜增設資深社工編制,讓有經驗有能力的同工分擔督導前線同工的權責和工作,並在日常提供貼身及時的指導。同時,政府可在設立強報機制時,考慮增加社工權限以作執法所用。而幼稚園方面,教育局亦應積極考慮縮短現行的缺課七日需通報的時間,以更快速地阻止悲劇發生。

    再者,有同工曾經提出,院舍的緊急宿位不足,無法提供足夠宿位讓懷疑被虐待的兒童入住,政府亦應儘快改善緊急宿位問題,增撥資源加設宿位及人手,以保障懷疑受虐兒童即時安全。同時,本人亦建議政府推行新生嬰兒家庭探訪計劃,定期探訪一些曾經吸毒、酗酒、有情緒問題的孕婦、單親、再婚甚或父母較為早婚的家庭等等,透過定期探訪,盡早識別有問題家庭,及時伸出援手,防止悲劇發生,亦有助降低虐兒風險。

    綜合上述種種現階段政策的不足,本人就懷疑虐兒個案強制舉報立法提出以下幾點關注:

    1.     三級舉報機制應有清晰指引:雖然現時只有達到一級(即嚴重情況)才須舉報;然而,並非每宗個案例都能作出清晰區別,特別是複雜個案,有機會同時處於不同機制範疇。希望部門在解說三級機制運作時詳加說明,並列舉案例輔助解說。

    2.     提供合理配套設施:當局應同步提供完善配套,例如增加署方和警方特別熱線,提供已受訓人員協助處理個案,因始終法律條文並非所有從業員能全面掌握。

    3.     應著重「預防」而非補救措施:儘管機制如何完善和有效,我認為「預防和及早識別」虐兒個案才是最有效保障兒童的最佳措施,因此,宜及早識別危機家庭,定期探訪一些曾經吸毒、酗酒、有情緒問題的孕婦、單親、再婚甚或父母較為早婚的家庭等等。盡早識別有問題家庭,及時伸出援手,防止悲劇發生。

    希望政府加快為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機制立法的步伐,不要再拖延,同時為社工、教師以及有關業界人士制訂清晰指引,以及制訂相關培訓課程,供前線兒童工作者、教師、正修讀社工或幼兒課程就讀。另亦須加強公眾宣傳,讓公眾有意識自己亦有責任保護每位兒童的安全,鼓勵公眾如遇上懷疑虐待兒童情況,要儘快向有關部門反映;而且必須增加對有問題家庭的支援,儘早識辦出危機家庭,並提供合適的援助,及時阻止悲劇發生。

     

    屎與尿的功用

    污水社工

    2019年,筆者參與了在葡萄牙舉行的Lisbon Addictions Conference,眾多主要來自歐洲各國的戒毒工作者及政策研究者前來分享他們的工作經驗。

    污水驗毒

    最令我留意的,是歐洲有研究組織開始採用污水驗毒,以推算歐洲主要城市的吸毒人口和趨勢。例如,以20112018年的數據,英國的Bristol、荷蘭的Amsterdam,可卡因吸毒人口比例最多;全歐洲最多人口比例濫用派對藥物MDMA的城市,是荷蘭的Amsterdam;德國的Dresden,吸食安非他命的人口是最多。事實上,污水驗毒結果,的確是一個可取的數據去研究某國家主要大城市的吸毒趨勢,亦由於它較能快確紀錄吸毒趨勢的變化,這會有利相關部門在治療服務方面作出適合的調整。(Eropean Drug Report: Trends and Developments, 2019

    大家都關心,除了用污水驗毒準確性之外,如何利用驗毒結果也是一個重要課題。污水驗毒,只會用作推算、統計吸毒人士和吸毒趨勢,絕不會用作拘捕和舉證用途;研究人員也只會在年度中用一星期的時間抽取污水樣本,而非連續地長時間進行污水抽樣。還有一點是,研究組織並非屬於政府部門。

    水能載舟

    在過去兩年,香港政府會用污水檢測的方法,以尋找新冠病毒源頭,繼而考慮是否將某大廈列入為強檢名單,大家就知道上述提及歐洲所採用的污水驗毒技術,對香港來說絕非難事了。水能載舟,這技術和做法,可能會加強現時禁毒處中央檔案室對吸毒人士的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更進一步,以污水驗毒查找吸毒人士,可收及早介入之效,比2013年禁毒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驗毒助康復」更為進取(賦權執法人員向懷疑吸毒人士進行驗毒);且再進一步,這技術可以擴闊至其他範疇,例如污水也可驗孕的話,配以類似強檢圍封的跟進;那豈不是可以防止了少女未婚懷孕的問題嗎?水也能覆舟,要是這種技術無限伸展至其他非統計用途,例如用作檢控用途,這就可能會造成監控過度,以及侵犯了大眾的私隱。

    想像與探討

    香港會否有污水驗毒這門技術,且應用範圍超出收集數據研究政策用途,這絕對言之尚早,但大家也不妨預早作出一些想像和探討:第一,社工業界重視的「及早介入」,受助者的自願性是否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所謂的「及早預防」「及早介入」,會否容易成為被濫用的口號?業界可否以過去多年的經驗,重新定義何謂「及早介入」?第二,污水檢測新冠病毒,無孔不入,相信是配合清零政策。若「清零政策」套用在毒品問題上,那「緩減毒害」的介入模式又是否變成一種禁忌?第三,假設在一個高度監控的社會裡,有人透過類似上述的污水驗毒措施,被強制轉介到你面前接受服務,該位受助者會否仍相信你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是會保障他的私隱呢?


    從院舍職員虐兒看香港欠缺的
    SEN覺醒運動

    余秀螢

    202112月中童樂居,發生了一宗院舍職員涉嫌集體虐兒事件,66名童樂居員工中有34(51.5%)被捕及起訴,當時全院64 (最高服務名額是104)接受全托照護院舍服務中的40(60%)兒童懷疑曾遭受虐待;由於案件部份被拘捕疑犯的刑事偵訊仍然在進行中,為免影響司法公義,本文不會討論本案的案情、偵訊、和法庭就部份被告人審結的判刑結果作評論。

    綜觀本次虐兒事件發生後,香港政府、立法會、社福界、家長組織、和公眾人士等就本案引起的關注焦點,多環繞於下列:

    • 涉及虐待兒童法例中的持份者呈報責任刑事化;
    • 社會福利署對受政府資助社會福利服務監管的盡職審查責任;
    • 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童樂居全託照顧兒童的法定監護人的盡職審查責任;
    • 全托照護幼兒院舍的管理文化和機構官僚制度;及
    • 政府資助撥款金額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實際營運需要的差距。

    筆者退休前曾在香港從事殘障成人院舍服務長達27年,就本事件中被公眾遺忘的焦點,社會大眾和社福業界對SEN醒覺 (awareness),例如童樂居的服務對象中03歲的特殊學習需要幼兒 (下簡稱SEN幼兒) 的辨識和適切的照護服務。

    就本事件中涉及SEN幼兒的醒覺觀點,來源於下列新聞觀察和間接判刑證據:

    • 目前SEN幼兒的發現比率在全球均有上升趨勢,例如主要三大障礙:學習障礙3:10; ADHD 4:10; 自閉譜系2:100 (即每10100位兒童中可能出現的障礙數目)
    • 童樂居的幼兒收納標準中,部份來自原生家庭照顧者未能或不適合提供適切照護幼兒,其中估計有部份源自SEN (1)
    • 在法庭已審結及判刑2宗案件的3名被告,所披露的虐兒案情,兒童被虐前展示(觸發虐待)的行為,例如:將被子(sic )跌在地上、將手中的玩具放在頭上、遭女童撞了一下等行為;除了主審法官黃官認為年幼的小朋友以四肢探索世界,將被子掉到地上再正常不過,不明白體罰有何管教功能。” (2) 這等行為在殘障人士服務界也可能被解讀為需關注行為” (Challenging Behaviour) ,亦是SEN幼兒常見的行為模式;
    • 香港保護兒童會具體成立日期不詳,但其網頁稱由20046月起童樂居亦提供「緊急住院服務」,間接表示童樂居成立起碼達18年或更長時間。如果說童樂居職員對SEN醒覺欠缺敏銳,甚至是推論香港保護兒童會管理層缺乏對SEN認識,相信亦非為過。
    • 2022818“有認罪被告在九龍城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涉打兩童的30歲女被告將犯案歸咎於機構工作文化及衝動,屬無坦白面對罪責的表現。黃官自言不評論文化為何,也是被告自己放棄專業操守,作出極端錯誤行為” (3)。 從上述被告自辯的機構工作文化,可以是支持上述職員對SEN醒覺欠缺敏銳,和管理層缺乏對SEN認識。要不用說童樂居多達34(51.5%)職員被捕及起訴佐證。

    覺醒運動 (SEN Awareness Movement) 是筆者自創和索源於自閉譜系覺醒運動 (Autism Awareness Movement) “,暫時在香港社福學術和業界中尚不見討論。自閉譜系覺醒運動正式起源於2008年美國及全球最大的自閉譜系家長組織,自閉症之聲(Autism Speaks) 向聯合國倡議及成功訂定每年42日為<世界關顧自閉日> World Autism Awareness Day,以促進全球各地政府、機構、和社會大眾認識、關顧和支持自閉譜系人士及其家庭。

    香港目前就不同障礙類別的SEN人士和家長的關注組織為數不少,例如學習障礙、ADHD、自閉譜系等;可惜除自閉譜系覺醒外,欠缺整體專注推動SEN覺醒運動。筆者就香港推動SEN覺醒運動,有下列意見:

    • 加強社福幼兒服務前線從業員對SEN的辨識和適切的照護技巧;
    • 加強社工訓練院校和社福業界對SEN最新的基本知識和技巧;
    • 加強醫護對03歲嬰幼兒早期SEN的辨識;及
    • 設立全港性SEN的發生率統計數據,以合理調配政府資助以滿足服務需要。

    ************* 

    (1)  香港保護兒童網頁資料  www.hkspc.org 

    香港保護兒童會成立於1926年,本會為全港歷史最悠久的兒童慈善機構之一,現時轄下共有29個服務單位,為初生至16歲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務,尤其著重為雙職父母、單親家庭、基層家庭、新來港人士及少數族裔家庭提供適切援助,每天受恵兒童及其家人約3,000人。

    童樂居 (初生至3歲幼兒)

    童樂居為全港最大的一所嬰幼兒院舍,由註冊幼兒工作員、護士及社工,為104名嬰幼兒提供24小時住宿照顧服務。個案來自未能提供適當照顧之家庭,由個案社工提出申請及經社會福利署轉介。

    童樂居主要為經法庭轉介、有嚴重家庭問題的0-3歲嬰幼兒,提供24小時住宿照顧服務。按法例規定,當幼兒滿三歲便須離開「童樂居」,由其他慈善機構或其家人照顧。童樂居由二零零四年六月起亦提供「緊急住院服務」。此外,本院亦附設暫託服務為有短暫託兒需要的家長,例如往外地工幹、減壓、有私人緊急事務處理等,照顧其0-2歲的子女,詳情請看「暫託服務」的部份。

    https://www.hkspc.org/php/webcms/public/index.php3?refid=936&mode=published

    (2)  童樂居虐兒案|涉打兩童   官斥職員棄專業操守   判囚4個月10

    原文網址: | 香港01 18/08/2022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805324?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

    (3) 童樂居女職員認虐3童 官稱難信如此極盡侮辱行為 判囚約7個月

    原文網址: | 香港01 | 2022-07-22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95510?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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