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規則諮詢
Consultation on Election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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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局成員選舉規則

  1. 前言

    1.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乃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註冊局由15名成員組成,根據條例第4(3)(a)及5(5)條規定,其中8名成員由註冊社會工作者(註冊社工)選出。
    2. 註冊局根據條例第9(1)(b)條制訂此規則,用以監管註冊局成員選舉。
  2. 選舉委員會

    1. 註冊局按需要適時委出選舉委員會(選委會),訂定合適的選委會成員數目,並授權選委會處理註冊局成員選舉,或在選任成員出缺下舉行補選。就選舉或補選的事宜,選委會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在有需要時指派註冊局職員協助選舉工作、委任服務供應商及尋求法律意見。
    2. 在每一任選委會中,須有最少一名現任註冊局成員,以及由其他不同的專業人士組成;當中的成員不可以是註冊社工,除非該註冊社工是根據條例第5(2)條,並不符合選舉或補選的參選資格,又或者該註冊社工已向註冊局聲明不會在該選委會舉行的選舉或補選中參選,則該人士可成為選委會成員。
    3. 選委會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為3人。如選委會的成員數目少於3人,法定人數則為全部成員。成員須選出一名主席主持選委會的任何會議,在出席會議的成員中,任何討論項目均須以過半數的票數方可獲得通過。遇有相同票數時,主席除有權投其原有的一票外,還有權投決定票。
    4. 選委會的任期將於候選人在選舉或補選中就任後屆滿。
    5. 註冊局有權決定向非註冊局成員的選委會成員發放報酬。
  3. 選舉日程

    1. 註冊局的任期須持續不斷,每一任期為三年。第一屆成員選舉在1997年舉行,選出首屆註冊局成員,任期由1998年1月16日至2001年1月15日。往後須每三年舉行一次註冊局成員一般選舉,並在每屆任期開始前不少於一個月前公布選舉結果。
    2. 如有現屆選任成員的席位出缺,補選及點票程序須於6個月內進行。註冊局會為三年一度的一般選舉委任選委會成員,在委任選委會成員當日或之後,若有選任成員的席位出缺,註冊局毋須為此進行補選。
    3. 在補選過程中,如有另一位選任成員出缺,而該空缺是在補選提名期開始前發生,註冊局可要求選委會把該空缺的補選,安排在同一次的選舉內進行。若該空缺是在補選提名期開始後發生,則註冊局不能把該空缺與先前的空缺一併舉行補選,而須另委選委會,安排另一次補選填補該空缺,時限須由六個月伸延至八個月。
    4. 候選人的提名期不得少於15個工作天。在候選人的數目少於空缺的情況下,選委會方可延長或重開提名期最多5個工作天。
    5. 提名期結束後,選委會須在5個工作天內確認及刊登有效候選人名單(以英文姓名次序排列)。
    6. 如投票方法包括郵遞方式,投票期不得少於15個工作天。
  4. 投票人資格

    1. 合資格的註冊社工須由點票日前一個月已名列於註冊紀錄冊,以及直至點票當天仍然名列於註冊紀錄冊。
  5. 候選人及提名資格

    1. 除條例第5(2)條訂明有關不合符資格參選的情況外,所有名列於註冊紀錄冊的註冊社工(第1類)均符合資格獲提名參選。為免爭拗,如現任的選任或委任成員如欲獲提名參與補選,他/她須根據條例第5(1)(b)條的規定辭任註冊局成員。
    2. 候選人的提名須以註冊局指明表格提出,其中須由兩名註冊社工分別作出提名及和議,而獲提名的人士亦須在提名表格內簽署確認。
    3. 只接納已簽署及正本的提名表格。
    4. 已填妥的提名表格,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須在提名期內送抵註冊局辦事處。如以郵遞或速遞服務方式提交,獲提名的人士或其代理人須考慮派遞的時間。
    5. 在選委會確認及刊登有效候選人名單前,任何提名人、和議人或獲提名人如已不再為註冊社工,其提名將告失效。為免爭拗,當選委會確認及刊登有效候選人名單後,即使提名人或和議人不再為註冊社工,所有名單內的候選人仍然有效。
    6. 即使候選人的名字已列於獲確認的候選人名單上,一旦他/她不再為註冊社工(第1類),他/她在該選舉中不可當作為有效候選人。為免爭拗,即使該候選人在投票開始前已重新註冊成為註冊社工(第1類),其參選資格仍然無效,其名字亦不會列於選票當中。
    7. 即使候選人的名字已列於選票內,若他/她在點票開始前不再為註冊社工(第1類),其候選人資格亦為無效,其得票亦不會計算。為免爭拗,任何曾經投票予該候選人的選票不會整張作廢,除該候選人以外,該選票仍然有效及須點算在內。
    8. 當選委會確認有效候選人時,若候選人數等於或少於需填補的席位,所有候選人在毋須投票下,宣佈獲自動當選。如有任何餘下空缺,則須透過補選填補。
    9. 如在提名期或提名延長期結束後,仍沒有有效候選人,選委會須宣佈選舉無效,註冊局須另委選委會重新安排選舉,而該重選的日程須以前選委會宣佈選舉無效的日期作為起點。
    10. 如獲提名參選的人數多於需填補的席位,選委會將安排選舉工作。
  6. 候選人編號及選舉宣傳

    1. 如需進行投票,選委會須以抽籤方式為每位候選人分配順序編號,各候選人的姓名將按編號印於選票上。如候選人的資料需以左右兩列顯示於選票,首半部份的候選人姓名將印於左列,後半部份的候選人姓名則印於右列。註冊局為候選人出版的宣傳資料,亦將以該次序排列。
    2. 選委會須在其指定的日期,為候選人的編號進行抽籤,並邀請所有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出席及見證,他們可自行選擇是否出席。
    3. 選委會將編印及向選民發佈候選人資料摘要,有關摘要的格式由選委會訂明。
    4. 選委會亦須向選民發佈一份載有候選人資料的宣傳單張,候選人並須按指明格式向選委會提供有關資料。
    5. 選委會須最少舉辦一次選舉論壇,讓選民有機會接觸候選人、聽取候選人的政綱及向候選人提問。
  7. 投票

    1. 註冊局採用的一般投票方式包括郵遞投票並輔以即場投票,即場投票為半天,通常設於點票日的上午。
    2. 遇有突發事故或不能預計的情況,以致郵遞投票不能進行,如郵差罷工、任何已寄回並被妥善保存的選票遭大火燒毀、或選票/載有選票的票箱(包括鎖)被損毀或被盜取,如選委會認為剩餘的時間不足以重新進行郵遞投票,選委會有權決定以即場投票作取代,該即場投票為期一天。
    3. 在任何情況下,代理投票概不受理。
    4. 在以下情況下,選票將作廢:
        (1) 在郵遞投票制度下,註冊局在指定投票期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後所收到的選票;
      1. (2) 註冊局收到指定用作放置選票的電腦條碼信封,如信封上的電腦條碼已損毀,導致無法核實投票人的身份;
      2. (3) 一個電腦條碼信封內有多於一張選票;
      3. (4) 由同一選民所作的重覆選票;
      4. (5) 任何形式的選票副本(只接受選票正本);
      5. (6) 選票上選取的候選人總數多於需填補的席位;
      6. (7) 選票曾被改動、含有任何其他記號、被撕毀、或連同其他物料放入電腦條碼信封內以致投票人身份可能因此被識別;
      7. (8) 監票人裁定為填寫不清晰的選票。
    5. 重發選票
      1. 在郵遞投票制度下,若投票人報稱不慎損毀指定的選票或電腦條碼信封、誤填選票、或報失或報稱沒有收到註冊局提供的整套投票文件,選委會先把報稱已損毀或遺失的投票文件作廢,並視乎所需的處理時間,決定重發整套投票文件,或者指示該投票人在指定投票日作即場投票。
      2. 在即場投票時,若投票人向當值主任報稱不慎損毀選票或誤填選票,他/她須交回該選票,經核實情況是屬於選委會賦予他/她的權限下,當值主任可向投票人重發另一張選票。選票只會重發一次,即使投票人再次不慎損毀或誤填選票,也不會再次補發。
    6. 發出及交回選票
      1. 在郵遞投票制度下,註冊局將在投票期開始前最少一個工作天,以平郵把選舉文件寄往投票人的註冊地址。整套文件包括選舉規則、由選委會訂明的投票人指引、選票正本、電腦條碼信封及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各一份。有關發出選票及投票期開始的事宜,將同時在最少一份香港行銷的報章公佈。
      2. 若需要以即場投票替代郵遞投票,有關通知將以平郵寄往投票人的註冊地址,通知有關由選委會定出的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有關事宜將同時在最少一份香港行銷的報章公佈。註冊局將即場向投票人發放選票。
      3. 在郵遞投票制度下,投票人須把選票放入為其個別而設的電腦條碼信封內,封口後使用註冊局提供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寄回註冊局。不論是郵寄或親身遞交,選票必須在投票期內送抵註冊局,所有在指明日期和時間後才收到的選票將會作廢。
      4. 不論即場投票是作為取代郵遞投票制度,或是作為輔助郵遞投票制度的一部分,投票人須即場出示其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其投票身份。
      5. 投票人的身份經核實後將獲發一張選票,並被邀到指定位置,在保密環境下填寫選票。他/她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填妥選票,並親自把選票放入特設的投票箱內。在投票過程中,投票人不得使用任何通訊設備或錄音/錄像設備;在任何情況下,選票不得帶離投票地點。
      6. 即場投票只會在選委會指明的時段及地點開放,在非指定時段或其他地點的即場投票要求將不獲受理。
  8. 點票

    1. 選委會在刊登有關選舉期開始的公告外,須同時公布點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2. 選委會須在成員中委任其認為合適數量的委員擔任監票人,現場監督整個點票流程。
    3. 點票過程須開放予公眾監察。任何監察人士須逗留在點票場地的指定區域。
    4. 監票人以簡單大多數方式議定選票的有效性,該決定將被視為最終決定。
    5. 註冊局以「最高得票者為當選」的機制為原則,即在一般三年任期的選舉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八位候選人將當選為八個選任成員席位。當只有一個空缺席位的補選時,比其他人獲取更多票數的候選人將當選,填補出缺的席位。
    6. 如兩名或多於兩名的候選人獲得相同又最多票數,以致未能決定當選者時,將會以抽籤方式決定。監票人隨即在點票後依以下程序主持抽籤:
      1. 監票人須確定候選人或在其選舉代理人(如候選人缺席下)是否在點票現場參與抽籤。如候選人或其代理人缺席,監票人可指派註冊局辦事處職員為代理人,處理抽籤程序。
      2. 抽籤時,將使用十個乒乓球,分別標示由1至10的數字。經監票人及有關候選人或其代理驗證後,把乒乓球放入一個不透明的空袋內。
      3. 抽籤次序以候選人的參選編號作決定,由編號最小的候選人開始抽籤,如此類推。候選人或其代理人先從袋中抽出一個乒乓球,然後交由註冊主任記錄乒乓球的數字,由該候選人確認及監票人驗證後,把乒乓球放回袋內。其他有關候選人或其代理人隨後以同樣方式抽出乒乓球,如此類推。
      4. 候選人將按以下原則視為當選:
          (1) 如只有一個空缺席位,但同時有兩名或以上候選人獲相同票數,而「1」是最小的數字,抽到數值較大的候選人即告當選。如兩名或以上的候選人抽到相同數字,而又同時比其他人所抽的數值較大,則須進行第二輪抽籤。只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抽籤中抽到相同數字而又較大數值,才可以進行第二輪抽籤。
        1. (2) 如有兩個空缺席位,但同時有三名候選人獲得相同票數,由抽到最大及次大數值的兩名候選人即告當選,其餘落選。如三名候選人中,其中一名抽到較小數值,而另外兩名抽到相同而又較大數值,則由該兩名候選人即告當選。抽出相同數字,則須進行第二輪抽籤。如三名候選人中,其中一名抽到較大數值,另外兩名抽到相同而又較小數值,則該兩名候選人須進行第二輪抽籤。在席位數目少於N 個的情況下,如有N 名候選人取得相同又最多票數,相同的原則亦適用。
        2. (3) 如第二輪抽籤仍然未能得出結果,則須進行第三輪抽籤,基於上述(b)所述的原則,直至空缺被填補為止。
      5. 所有監票人須於抽籤結果及紀錄上簽署確認。
    7. 當點票及抽籤程序完成後(如有需要),監票人須商討、決定及公布選舉結果,而有關公布須在選委會指定的合理時間內進行。
  9. 在憲報刊登候任成員的公告

    1. 當選舉結果公布後,註冊主任須把有關結果通知勞工及福利局常務秘書辦事處,並由當局根據條例第4(4)條在憲報刊登公告。
    2. 若任何當選成員在任期開始前,不論任何原因而不再為註冊社工(第1類),他/她將喪失擔任成員的資格,註冊主任須就此即時通知勞工及福利局常務秘書辦事處,當局可決定如何在憲報中刊登恰當的公告。
    3. 任何因此而產生的席位空缺,將按此規則舉行補選。
    4. 除非有關人士因不再為註冊社工(第1類)而喪失擔任成員資格,否則,候任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辭任成員。直至任期開始的第一天,他/她即可提出辭任,並由註冊局安排補選。
  10. 銷毀所交回的選票及其他相關物料

    1. 所有交回的選票(不論有效與否)及所有相關物料,由公布結果起計,須由註冊主任保管三個月,或可按法院要求而保管更長時間。所有物料需在期限過後銷毀。
    2. 在相關物料銷毀及選委會就公布選舉結果所指明的時限過後,註冊局須在其權限範圍內刪除任何已發布的有關告示,而註冊局亦沒有義務從新發布或解答因此引起的查詢。
  11. (如中文譯本與英文原文有分歧,以英文原文為準)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