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探討設立香港註冊社會工作者自願社會工作專科化登記計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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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設立註冊社會工作者自願社會工作專科登記計劃

諮詢文件

前言

1.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轄下的專業發展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期望透過此諮詢文件,就探討在香港建立一套自願社會工作專科登記系統,徵詢社會工作業界的意見。

背景

2.    註冊局下設的工作小組,其中一項工作為推廣註冊局在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開展的註冊社會工作者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另一方面,工作小組亦負責推廣註冊局在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發佈的社會工作督導指引(督導指引)。

3.    在二零一三年三月,工作小組探討如何向業界加強推廣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經過數次會議,工作小組認為推行香港社會工作專科化,可作為鼓勵註冊社工參與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的途徑之一。這個概念是希望藉著鼓勵註冊社工參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協助註冊社工在其指定的業界範疇內,能夠報稱擁有「資深及專科社工」(稱號待定)的資格。

建立自願社會工作專科登記系統的理念

4.    工作小組相信,註冊社工透過參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能夠提升他們的專業水平,最終達致服務使用者及社工業界受益。工作小組經過幾年推廣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的經驗,發現註冊社工啟動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網上系統戶口的人數逐年遞增,反映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得到註冊社工的正面回應及支持。因此,工作小組認為,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如何鼓勵註冊社工參與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以及維繫已參與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的註冊社工,繼續參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5.    基於這個理念,及以現行的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為基礎,工作小組認為在香港推行自願社會工作專科登記是一個可行的方案,藉以鼓勵註冊社工更有目標地參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以及專注於在個別工作範疇累積相關經驗,提升服務質素。工作小組的初步構思是建議設立一套註冊社會工作者自願社會工作專科登記計劃(自願專科登記計劃),協助註冊社工在其指定的業界範疇內,能夠使用「資深及專科社工」的稱號。在此自願專科登記計劃下,若註冊社工希望獲取「資深及專科社工」的稱號,他們須在指定服務範疇內,符合計劃內列明的的相關經驗及專門知識的要求。


工作小組的基礎探究工作

6.    工作小組以美國、加拿大及台灣的社會工作專科化制度,作為探討香港社會工作專科化的參考資料。

7.    工作小組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舉辦了探討香港社會工作專科化論壇(論壇),並邀請來自美國、加拿大及台灣,具社會工作專科登記知識的學者到場演講。此外,數間本地專上院校亦以協辦團體身份,派代表在論壇分享有關觀點。

8.    經初步草擬專科範疇及獲取專科登記的條件後,工作小組邀請了兩位分別來自美國及加拿大,具社工專科登記知識的學者,就工作小組的構思提供意見。


自願專科登記計劃概要

9.    工作小組以其他國家的社會工作專科化範疇作為藍本,並在切合香港的情況下作相應修改,草擬了以下九項社會工作實務專科類別:

  1. 社會工作行政及督導
  2. 長者
  3. 成癮
  4. 精神健康
  5. 兒童及青少年(包括學校社工)
  6. 家庭
  7. 醫務及復康
  8. 社區及倡導
  9. 社會工作及刑事司法系統


10.    在草擬上述社會工作專科類別後,工作小組亦參考其他國家的有關登記條件,建議符合自願專科登記的條件,須包含以下六項:

  1. 服務範疇
  2. 學歷
  3. 相關經驗資歷
  4. 持續專業發展
  5. 相關服務
  6. 督導實務



登記資格

11.    就適用於上述建議中的九項專科類別的符合資格,詳列於附件。


建議中的自願專科登記計劃的其他考慮

12.    就相關經驗資歷而言,只計算全職經驗。

13.    由一個職位所累積的經驗只能適用於一個專科,相同經驗不能同時用於兩個不同的專科。

14.    只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生效日期)後累積的社會工作服務經驗才會被計算為自願專科登記計劃內的相關經驗。

15.    需繼續保持「資深及專科社工」資格者,須持續滿足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的要求。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建議註冊社工每三年獲取不少於六十個持續專業發展學分。

16.    當註冊社工確認他/她已符合附件所列的符合條件,他/她可在第10段列明的範疇內報稱擁有「資深及專科社工」的資格。

17.    當註冊社工申報其「資深及專科社工」資格後,若需繼續持有其專科資格,須滿足附件規定的條件。


自願專科登記計劃的行政安排

18.    建議中的專科登記計劃屬自願性質,註冊社工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

19.    註冊局不會為參加自願專科登記計劃的註冊社工提供任何個別形式的認可、認證或憑證。註冊局將設立一套網上自助平台,供註冊社工按計劃登記為「資深及專科社工」,並進行有關管理。

20.    註冊局將不會就自願專科登記計劃收取任何費用。


徵求意見

21.    這是工作小組的初步構思。諮詢工作的重點在於促請社工業界就建立註冊社會工作者自願社會工作專科登記計劃的建議進行討論。工作小組將邀請註冊社工、社工系高年級同學、僱用機構及專上院校就諮詢內容發表意見。

22.    你可透過以下途徑,在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以前,把意見送交工作小組:

  1. 郵寄:香港筲箕灣南安街83號海安商業中心27樓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辦事處
  2. 傳真:2591 1411
  3. 電郵:info@swrb.org.hk
  4. 網上回應:www.swrb.org.hk/specialization_consultation

23.    工作小組將舉辦諮詢會,直接聽取註冊社工的意見,詳情如下:

日期: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四)
時間:晚上六時半
地點:香港筲箕灣南安街八十三號海安商業中心二十六樓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演講室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件

登記為「資深及專科社工」的資格


1    專科服務範疇

每類專科的服務範疇建議如下:

(i) 社會工作管理及督導

範疇包括,但不限於社會福利機構內的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及一般行政。擔任等同於社會工作主任或以上;或高級社會工作助理或以上職級的註冊社工符合資格。

(ii) 長者

範疇包括,但不限於社區支援、院舍、社區照顧及家居照顧服務。

(iii) 成癮

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治療成癮問題的院舍社會工作服務、社區濫藥治療服務、或其他主要為成癮人士提供的服務。

(iv) 精神健康

範疇包括,但不限於精神科醫務社會工作、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醫務社會工作服務、醫院管理局轄下不同病房的醫務社會工作服務、醫院管理局的個人護理計劃、輔助就業計劃、在院舍內為精神病人提供醫務社會工作服務、社會福利署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精神病康復者)。

(v) 兒童及青少年(包括學校社會工作)

範疇包括,但不限於綜合兒童及青少年服務、學校社會工作、外展社會工作及邊緣兒童及青少年服務。

(vi) 家庭

家庭社會工作的服務對象基本上為家庭內的兩位或以上成員。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在家庭服務中心內為單親家庭、家庭暴力個案及其他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vii) 醫務及復康

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在非精神科部門提供醫務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署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醫務及肢體殘疾)、社會福利署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弱能兒童學前服務)及自助或互助組織內提供醫務社會工作服務。

(viii) 社區及倡導

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在地域、功能組織、政策團體、及/或立法倡導領域提供社區發展服務。

(ix) 社會工作及刑事司法系統

範疇包括,但不限於由社會福利署及懲教署提供的感化及懲教服務。


2    登記條件

(以下條件適用於上述九項專科)

(i) 專科服務範疇

請參考第1部分。

(ii) 學歷

先決條件之一為須持有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位。在任何情況下,該社工學位不能以社工實務年資或其他科目的學位取代。

(iii) 相關經驗資歷

在取得社工學位後,須連續不少於四年在相關服務從事社工實務。如從事相關服務曾出現間斷,則須共六年的相關年資。另外,只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生效日期)後累積的社會工作年資才會被納入計算在專科化計劃內。

(iv) 持續專業發展

如註冊社工需申報為「資深及專科社工」的資格,他/她須參與註冊局的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並達到每三年累積六十個持續專業發展學分的建議基準。

(v) 相關服務

有意獲得「資深及專科社工」資格的註冊社工,須從事指定的社會工作服務範疇。

(vi) 督導實務

在註冊社工從事的相關服務期間,不論是否連續擔任,他/她須在督導下從事有關實務。註冊社工須提供督導者的名字,而該督導者亦必須為註冊社工。

3    繼續持有「資深及專科社工」的資格
    
「資深及專科社工」資格的有效期將與該註冊社工在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內的三年時期掛勾。若註冊社工需更新他/她的「資深及專科社工」資格,他/她須不斷滿足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的基準,即每三年累積不少於六十個持續專業發展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