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名列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名單

 

1     名列條件 

註冊局將備存一份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構構的名單。基本上,如這些機構顯示其意願及能力,提供活動或課程予註冊社工,讓他們進行持續專業發展及達到以下其中一項目的,均可被列入名單內:

(A)    回應社會需要

(B)    追求專業成長及發展

(C)    加強問責

2     名列程序

2.1  在首階段,註冊局將邀請所有提供正規社工訓練課程的院校、社工僱用機構、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及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以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的身份參與社工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在收到她們的確實回覆及承諾滿足下述第3項所列的責任後,註冊局將把其名字列入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的名單內。

2.2  當第一份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的名單擬定後,若任何其他院校、僱用機構或團體希望其名字加入名單中,可提出要求,並向註冊局提交指定的網上申請表。她須向註冊局提交以下資料:

(A)    機構名稱

(B)    註冊地址

(C)    機構性質

(D)    服務範疇

(E)     機構業務

(F)     預算提供的活動種類

(G)    聯絡人及聯絡方法

(H)    其他任何合適的資料

2.3  當收到機構擬名列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的名單的要求,由註冊局委派的專業發展工作小組將根據第1項所列的基本條件,評估有關機構是否符合資格,並由註冊局作最後決定。

2.4  已被列入名單內的課程機構,每兩年被檢核是否仍獲保留,機構將獲通知有關決定。

2.5  對於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的名單,註冊局有最後增刪權。

3     已名列的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的責任

3.1  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在獲列入名單後,將獲分配一個使用者戶口。她們可循預設的格式,把提供予註冊社工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上載於為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而設的網站內。所上載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資料包括:

(A)    活動名稱

(B)    活動性質

(C)    內部訓練與否

(D)    活動形式

(E)    活動日期或期間

(F)    所需時數

(G)    完成活動後將授予的持續專業發展學分

(H)    完成後頒授的資格

(I)     其他任何合適的資料

 3.2  每個活動完成後,機構可上載參加者(註冊社工)的參與紀錄和所獲得的學分至系統。資料包括:

 (A)    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資料

(a)    活動名稱

(b)    活動性質

(c)    活動期間

(d)    完成的活動時數

(e)    註冊社工參與活動或完成課程後獲得的持續專業發展學分

(f)     完成後獲頒授的資格

(g)    其他任何合適的資料

(B)    註冊社工資料

(a)    中英文姓名

(b)    註冊號碼

(c)    其他任何合適的資料

3.3  在任何情況下,已獲列入名單的主辦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或課程機構須提供真實及準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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