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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註冊續期窗」時限內申請註冊續期可獲部份退款

[28/11/2017]

如註冊社工需持續使用社工名銜,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0條,同工有責任每年在不早於現有註冊期滿日期前3個月,而不遲於該日期前28天的時間,以指明表格向註冊主任申請註冊續期,而這個法定的時限,簡稱為「註冊續期窗(Renewal Window)」。

下圖以註冊期滿日期為2018年1月31日為例,註冊續期窗將在2017年11月1日開啟,開始接受同工申請註冊續期,並在2018年1月3日關閉。註冊續期窗關閉後的下一個工作天,即2018年1月4日,註冊局將按法例以掛號方式,向尚未遞交續期申請的同工發出最後二十八天的限期通知。當最後限期屆滿,註冊主任將把未有依時申請註冊續期同工的註冊註銷。屆時若同工需恢復註冊社工的身份,便須重新申請註冊。

註冊續期時序
為鼓勵同工在「註冊續期窗」內申請續期,從而減省註冊局的行政成本,註冊局將推出一項鼓勵計劃,凡在「註冊續期窗」內成功遞交續期申請的同工,註冊局辦事處在發出註冊證時,將退還港幣20元正的支票乙張。該項鼓勵計劃,適用於註冊期滿日期為2018年1月31日或以後的續期註冊申請,由2018年1月1日開始,註冊局開始向符合資格的同工發出退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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