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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0條規定,所有註冊社工的註冊有效期為12個月。註冊社工須在不早於現有註冊期滿日期前3個月而不遲於該日期前的28天,以指明的表格向註冊局提出申請。同工可透過下列任何一款網上表格申請續期及以支票或繳費靈(包括透過網站、繳費靈電話系統、或指定銀行的電子銀行服務)繳交續期費用。


網上續期表格
  - 註冊社工(第一類)
  - 註冊社工(第二類)


透過繳費靈繳交續期費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6(3)條,註冊社工須在其個人資料更改後的3個月內,通知註冊主任。因此,請填妥下表,通知註冊局任何有關已變更的資料。

網上更改個人資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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