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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乃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生效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條例》)而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成立的法定機構。註冊局財政獨立,其權限受《條例》嚴格規管。

《條例》的制訂,旨在透過監管機制,監察社會工作者的素質,最終達至保障服務使用者及公眾的利益。根據《條例》規定,任何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士無權使用「社會工作者」的名銜或其他相關描述的稱謂。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由十五名成員組成,當中八名由註冊社工選出、六名由特區行政長官委任,及一名為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每屆成員的任期為三年。《條例》規定,所有註冊局成員不會因該職務而獲付酬金,他們均以義務形式服務註冊局。




《條例》第7條詳列了註冊局的職能,其中主要包括:

1. 制訂及檢討註冊為註冊社工的資格標準及有關的註冊事宜;

2. 處理有關註冊及續期註冊事宜;

3. 處理有關註冊社工的違紀行為事宜;及

4. 備存註冊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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