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註冊局運作了那麼多年,究竟扮演甚麼角色?有甚麼功能?有甚麼可以惠及註冊社工的?

    答案簡本

    註冊局於一九九八年初跟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成立,註冊局的職能是處理社工註冊事宜和監管註冊社工的專業操守,確保服務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保護。

    註冊局作為法定組織,只可從事法律授權的工作。其他工作,如提升註冊社工福利,便屬超越法定權(ultra vires) 。不過,註冊局在監管註冊社工專業操守方面的工作,亦可間接加強社會人士對社工的信任。


    答案詳版

    註冊局乃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生效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條例》)而成立的法定機構。根據《條例》,註冊局的職能包括:

    (a) 設置並備存一份註冊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紀錄冊;
    (b) 訂定及檢討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的資格標準及有關的註冊事宜;
    (c) 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評核資格以確定該等資格是否應根據(b)段予以訂定;
    (d) 不時發布以下事宜,以供公眾查閱 ─
    (i) 根據(b)段訂定的資格標準;
    (ii) 註冊局已根據(c)段就其執行該局職能而不屬根據(b)段訂定的資格標準的資格;
    (e) 審查和核實申請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的人的資格;
    (f) 收取、審查、接納或拒絕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申請及註冊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g) 按照本條例處理違紀行為;
    (h) 備存關於該局議事程序及帳目的妥善紀錄;及
    (i) 執行根據本條例施加予該局的其他職能。

    註冊局的權力大致上包括:

    (a) 設立委員會,就註冊局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向該局提供意見(包括其成員不屬註冊局的成員的委員會);
    (b) 僱用任何人以協助註冊局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
    (c) 取得和持有任何種類的財產,但先決條件是註冊局認為該等財產是因以下事宜而需要的 ─

    (i) 作為註冊局或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的辦公地方;或
    (ii) 註冊局的任何職能的執行,並在符合持有該等財產的條款及條件的規定下,處置該等財產;

    (d) 訂立、執行、轉讓、更改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或接受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的轉讓;
    (e) 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該局的其他權力。

    簡言之,註冊局的職能就是處理社工註冊事宜和監管註冊社工的專業操守,確保服務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保護,這亦是《條例》的精神所在。

    註冊局不是以會員制的模式組成或運作,因此其職能及角色或有別於一些專業團體和工會,這些組織或會向其會員提供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個人服務及「福利」,但註冊局作為一法定機構,受法例所限,只能及只會向註冊社工提供在其權限範圍之內及與其職能有關的服務。不過,註冊局在監管註冊社工專業操守方面的工作,亦可間接加強社會人士對社工的信任。

     

 

註冊及續期

  1. 視為會員費及年 註冊社工是不是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會員?所繳交的註冊費及續期註冊費應否分別被費?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是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而非一個實施會員制度專業團體。同工是按法例規定註冊為註冊社工及繳交有關費用,故此註冊社工並不是註冊局的會員,而註冊費及續期註冊費亦不會被視為會員費及年費。

  2. 某人士希望前往外地進修社會工作學課程,哪些是註冊局所認可的?

    註冊局已完成編制一份為註冊局所認可的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星加坡的社工學歷名單,以及認可台灣社工學歷的準則,請按此處查閱有關詳情。一般而言,在完成上述國家 (除星加坡及台灣外) 的評核機構認可的社會工作學課程而獲頒授的學歷,註冊局原則上亦會認可。但無論如何,當任何人士報讀上述國家院校的社會工作課程前,請先取得當地評審機構確認,確保在完成該課程後,所獲頒的學歷仍為該機構所認可

  3. 擔任「非資助」職位的社工,是否不需註冊?

    社工職位的資助來源與擔任該職位的人士是否需要註冊並無關係,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4條規定,任何人士使用社工的名銜或其他相關的稱謂,便需要註冊,否則將觸犯法例。

  4. 註冊社工在註冊期滿日期後只是遲了一天提交續期註冊申請,為何不能申請續期,而必須重新申請註冊?

    如註冊社工未有在註冊期滿前續期註冊,從其註冊期滿日期翌日開始,他已不再名列註冊紀錄冊,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 20(6) 條的規定及註冊局現時的政策,該人士如欲恢復註冊社工身份,必須重新申請註冊。註冊局明白同工可能因事務繁忙或其他個人理由而忘記申請續期,但基於《條例》所限,同工既已被註銷註冊,註冊局亦難以為同工辦理續期申請。在此順帶一提,若同工的註冊地址有所更改,請盡速以書面通知註冊局,以確保註冊續期通知書能寄達同工。但無論如何,同工應主動履行其個人責任,準時續期註冊。

  5. 某人士沒持有為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但有志從事社會工作,可循甚麼途徑達到目的?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7(2)條賦予那些沒持有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工學歷或法例規定的社工經驗的人士另一途徑申請註冊。如這些人士正擔任或已被接納擔任一社工職位,可以此受僱職位作為註冊資格,申請註冊成為註冊社工(第二類)。惟申請人必須於遞交註冊申請的同時,提供僱用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至少須包括僱用機構與申請人共同簽署的僱傭合約,或僱用機構簽發的僱用證明。僱用證明文件內須明確指出申請人擔任的職位為一社工職位、擔任該職位的人士須為註冊社工及需使用社工名銜、並清楚列明該職位的職責範圍。如該申請人是如此註冊的,他須於成功註冊後兩年內向註冊局提交進修計劃,以獲得為註冊局認可的社會工作學歷。
     
  6. 本人計劃前往台灣攻讀社會工作學士學位,請問在畢業後,能否以此台灣學歷向註冊局申請註冊為註冊社工?

    註冊局在考慮是否認可某個海外頒授的社工學歷作為註冊資格時,若當地在這方面已建立了健全的認可機制,註冊局一般會參考在當地獲授權的認可機構是否已認可有關學歷。假如註冊局認同該認可機構的評核標準及認可機制,該認可機構所認可的社工學歷,或其所認可的社工課程的相關學歷,原則上亦會獲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然而,現時台灣仍未就當地院校頒授的社工學歷訂立統一的專業認可機制,而是採用考試制度,授予個別通過有關專業考試的人士以社工專業資格,從而從事社會工作。

    為處理台灣社工學歷持有人的註冊申請,註冊局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制定準則,規定有關人士註冊的先決條件,其詳情如下:

    (a) 申請人獲頒授的社工學歷的相關課程的內容及社工實習時數須符合註冊局制定的《社工學歷評核準則》的規定;及

    (b) 申請人須通過台灣考選部設立的三項社會工作師考試的其中一項,即

    (i)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ii) 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及
    (iii) 社會工作師檢覈筆試
    的其中一項。

    所有台灣社工學歷持有人的註冊申請,將先交由「註冊資格及學歷評審委員會」作初步審議,再呈交註冊局考慮。閣下如有興趣前赴台灣修讀社工課程,請先瞭解欲報讀課程的內容及實習時數,是否符合註冊局的規定。此外,閣下亦應向台灣考選部查詢參加當地社會工作師專業考試的資格,例如對國民身份的要求,以免修畢課程獲頒相關學歷後,無法通過相關考核而致學歷不為註冊局認可。
     
  7. 本人有意到海外修讀一個課程,藉以獲得一項已為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據本人所知,頒授這學歷的海外院校現正與本港一院校合辦一個同名的課程,並頒授同名的學歷。如本人在本港完成此合辦課程,將獲該海外院校頒授相關的學歷。由於此學歷名稱與現時列於註冊局認可社工學歷名單內的學歷名稱相同,本人能否以此學歷註冊為註冊社工?

註冊局在考慮是否認可某項在海外頒授的社工學歷作為註冊資格時,註冊局一般會參考在當地獲授權的認可機構是否已認可有關學歷。假如頒授院校所屬的國家已建立了一套健全的認可機制,而註冊局又認同該認可機制,則該國的認可機構所認可的社工學歷,或其所認可的社工課程的相關學歷,原則上亦會獲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根據註冊局這個機制,由海外院校頒授的社工學歷,即使其相關課程是由其在香港的伙伴院校合辦,而學生又在本地上課,海外的頒授院校仍須先為有關學歷從當地的認可機構取得認可,而不是由本地的合辦院校向註冊局申請認可。故此,你應在報讀前,先向註冊局,或頒授院校及其當地的認可機構,查詢你擬獲取的社工學歷的認可情況。

  1. 本人持有一項由本地院校 (「院校甲」) 頒授,並為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工學歷。最近,本人得悉「院校甲」正與一國內院校 (「院校乙」) 合辦一社工課程,其相關學歷仍由「院校甲」頒授,但上課地點則在「院校乙」在國內的校舍。該合辦課程與頒授學歷的名稱皆與本人在港修讀的課程及獲頒的學歷完全相同,請問修畢這「境外合辦課程」而獲頒該同名的學歷的人士是否與本人在本地就讀而取得的學歷一樣,享有同等的註冊資格?

由本地院校為其在香港以外舉辦的社工課程所頒授的學歷,無論是自行舉辦或是與其他院校合辦,註冊局將不會自動認可該社工學歷作為註冊資格,即使有關院校因在本地舉辦的同名課程而頒授的同名學歷已為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因此,「院校甲」仍須為其在香港以外獨辦或與其他院校合辦的課程所頒授的學歷,向註冊局申請認可,好讓有關畢業生能具備基本的註冊資格。註冊局收到有關學歷認可申請後,將進行學歷認可評審,以決定是否認可因該「境外課程」而頒授的學歷作為註冊資格。


註冊社工的責任

  1. 若註冊社工曾被控或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是否需要向註冊局申報?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4條的規定,註冊社工於其首次申請註冊時作出法定聲明時當日或以後的任何時間,若在本地或其他地方被控或已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必須盡速以書面方式通知註冊局,指明有關罪行的性質,並提供有關的法庭文件如檢控紙、審訊證明書、裁斷陳述書等作為依據。


    紀律程序

  2. 若註冊社工被投訴,註冊局的紀律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5(3)條的規定,註冊主任於收到以指明表格提出任何關於註冊社工違紀行為的投訴後,會先交由兩名註冊局成員 (亦為註冊社工) 作初步研究。若此兩名註冊局成員認為有需要跟進該投訴,他們便會將該投訴個案轉介註冊局,註冊局將委出由五名紀律委員會備選小組成員組成的紀律委員會,按紀律研訊程序召開紀律研訊,然後作出裁決及向註冊局作出建議。註冊局會參考紀律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就有關投訴作出最後決定。有關詳情請參閱註冊局網頁內「紀律程序」。

    《工作守則》的詮釋

  3. 若註冊社工在提供服務時,對遵守《工作守則》遇到疑難,可向那機構查詢?

    註冊局理解同工普遍期望註冊局能闡釋有關《工作守則》的條文的適用範圍,解答他們在這方面的疑難,惟註冊局的其中一項職能是按法例規定處理違紀行為,而註冊局在收到社工涉嫌違反專業操守的投訴轉介後,會委出獨立的紀律委員會召開研訊,並參考紀律委員會的報告,作出最後裁決,確定被投訴的社工曾否作出違紀行為,及在有需要時,發出紀律制裁命令。有鑑於註冊局的裁判責任,及為了避免影響註冊局審議投訴,註冊局決定參照其他註冊團體的一貫方針,不就個別查詢闡釋《工作守則》的條文,以免過早就某一個於日後可能成為需進行紀律研訊的個案發表註冊局的立場,以維持註冊局的中立。為了協助同工解決在執行職務時,在闡釋《工作守則》方面可能會遇到的疑問,註冊局已與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社協)取得協議,社協會就闡釋個別《工作守則》條文提供諮詢服務,同工如有需要,請致電 2528 1802 聯絡社協。


    註冊紀錄冊

  4. 為甚麼註冊社工的註冊地址須載於註冊紀錄冊?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如何得到保障?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6條規定,註冊局須於其辦事處內備存註冊紀錄冊,供公眾人士免費查閱。該註冊紀錄冊載有每名註冊社工的中、英文姓名,註冊號碼,註冊地址,其註冊所基於的資格(認可的學歷 / 報稱的僱用機構),及註冊分類。《條例》並無規定申請註冊人士或註冊社工須提供其住址作為註冊地址,他們可自行選擇一個能達至通訊目的的本地地址作為註冊地址即可。事實上,一些註冊社工曾就註冊局應否將他們的註冊地址載於註冊紀錄冊提出不少意見,而註冊局於去年檢討《條例》時亦曾仔細考慮這課題。最後,註冊局考慮到將註冊社工的註冊地址載於註冊紀錄冊是向公眾問責的做法,而很多其他法定機構如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等亦有相同的規定,因此決定維持現狀。

    欲查閱註冊紀錄冊的人士,須親臨註冊局秘書處查閱,所有欲透過電話查詢有關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將不獲受理。查閱人士須於查閱前向秘書處職員填寫登記表格,並且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職員核實身份及閱畢「查閱守則」後,方可在職員協助下查閱註冊紀錄冊。查閱註冊紀錄冊的目的主要是核實某人士是否註冊社工,查閱人士不得以下載、影印等方式轉載 / 節錄註冊紀錄冊的任何資料。註冊局相信透過這查閱機制,應可防止註冊紀錄冊的濫用,及保障註冊社工的個人私隱。

  5. 除了親身前往註冊局秘書處查閱註冊紀錄冊外,有甚麼簡單快速的方法可核實某人士的社工身份?

    公眾人士可透過註冊局網頁內的的註冊社工名冊作簡易查閱,此名冊載有每名註冊社工的中英文姓名、註冊號碼及現有註冊期滿日期。


    其他

  6. 註冊社工去年修畢一碩士學位課程,並在申請續期註冊時向註冊局申報及呈交有關證明文件,為甚麼該學歷並未有顯示於本年的註冊續期通知書內的個人資料核對表內?

    現時註冊局只會將同工的最高而又為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工學歷,載於註冊紀錄冊中,亦同樣列印於個人資料核對表內。如同工獲頒的社會工作學歷並不包括在註冊局的認可學歷名單,註冊局於同工提交足夠證明文件後,會把此學歷列入同工的個人記錄中,但由於此學歷不能作為註冊資格,因此並不會載於個人資料核對表內。

  7. 註冊社工曾繳交的註冊費及續期費可否向稅務局申請扣減薪俸稅?

    若「註冊社工」是所任職位的基本受聘條件,則同工曾繳交的註冊費及續期費均可向稅務局申請扣減薪俸稅。同工於繳交報稅表時請連同註冊証明書或註冊續期証的副本一併附交即可。但同工宜於繳費的同一財政年度申請減稅,以免逾期不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