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2 條文標題: -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2 〔第17(4)(b)39(2)條〕

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
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

1. 《親父鑑定訴訟條例》(第183章) 的以下條次所訂的罪行 ─
條次
說明*
16(b)
虛待兒童
- -
2.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的任何以下條次所訂的罪行 ─
條次 說明*
47 男子亂倫
48 16歲或以上女子亂倫
118 強姦
118A 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118B 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
118C 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118D 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118E 與弱智者作出肛交
118F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118G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118H 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118I 男子與男性弱智者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118J 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118K 促致男子與另一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118L 獸交
119 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120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121 施用藥物以獲得便利第三者作非法的性行為
122 猥褻侵犯
123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124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但犯罪者在犯罪時必須年滿18歲以上)
125 與女性弱智者性交
126 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127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128 拐帶弱智者為使其作出非法性行為
129 販賣他人而目的在於賣淫
130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131 導致賣淫
132 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性交
133 促致女性弱智者與人性交
134 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135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非法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136 導致或鼓勵弱智者賣淫
137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139 經營賣淫場所
140 准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賣淫或
與人非法性交
141 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賣淫、肛交、
性交或同性性行為
142 准許弱智者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性交、賣淫或同性性行
146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147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148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 -
3.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的任何以下條次所訂的罪行 ─
條次
說明*
2 謀殺
5 串謀或唆使謀殺
7 誤殺
10 意圖謀殺而施用毒藥或傷人
11 意圖謀殺而摧毀或破壞建築物
12 意圖謀殺而放火燒船或破壞船舶
13 意圖謀殺而企圖施用毒藥或射擊或企圖射擊、淹溺等
14 以未有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
15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17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19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0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企圖使人窒息等
21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使用哥羅仿等
22 為危害生命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施用毒藥等
23 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
26 遺棄兒童以致他或她的生命受危害
27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29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導致火藥爆炸等或淋潑腐蝕性液體
30 意圖造成身體加以嚴重損傷而在建築物等附近放置火藥
31 意圖對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而裝置彈簧槍等
42 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
43 拐帶14歲以下兒童
44 為有值代價而非法移轉對於他人的管有、管養或控制
47B 殺胎
47V 殺嬰
- -
4.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的任何以下條次所訂的罪行 ─
條次 說明*
26 拐帶兒童或少年
42 協助兒童或少年逃離看管或控制
*註︰ 在本附表中罪行的簡短說明﹐只為方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