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註冊局、委員會以及其成員等的條文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L.N.362 of 1997; 37of 2000
條: 1 條文標題: 關於註冊局、委員會以及其成員等的條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

[第4(8)(11)、8(2)

12(2)(c)、20(4)

39(1)條]

註冊局及註冊局的成員

1. 註冊局的初步組成等

(1) 在有關日期前,註冊局須由6名成員組成,而其中 ─

(a) 1名為社專局的主席;

(b) 2名為行政長官從社專局向衛生福利局局長呈交的提名人選中委任的社專局的其他成員;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c) 2名為行政長官委任的人士;及 (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d) 1名為署長。

(2) 雖則註冊局是根據第(1)款的規定而組成的,本條例的條文須予實施,猶如 ─

(a) 本條例第5(1)、(2)、(4)(5)、7(1)(b)、(c)(g)、10、11、17(2)(b)、(3)(b)(c)(6)34(1)(c)
35(h)(iii)條以及第部已被略去一樣;

(b) 本條例第4(5)條已被略去並代以下文一樣 ─

(5) 署長須為註冊局的主席,而註冊局的成員須互選一名副主席。”;

(c) 本條例第6(2)條中出現的數字 “8” 已由數字 “3” 代替一樣;

(d) 本條例第6(3)條中出現的數字 “6” 已由數字 “3” 代替一樣;

(e) 本條例第15(1)條已被略去並代以下文一樣 ─

(1) 署長須 ─

(a) 委任一名人士擔任註冊主任,直至有關日期為止;及

(b) 按他認為合適的條件及條款作出此項委任。”;

(f) 本條例第17(1)(a)條已被略去並代以下文一樣 ─

(a) 持有社會工作學位或文憑,而該學位或文憑是署長在199711日或之前為社會工作職位的僱傭而認可的;或”;

(g) 在本條例第17(4)條中 ─

(i) “在不限制第(3)(b)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已被廢除一樣;

(ii) (a)段已被略去一樣。

(3) 任何人根據第(1)(a)、(b)(c)款是或曾經是註冊局的成員的事實 ─

(a) 本身並不阻止該人根據本條例第4(3)(a)(b)條成為註冊局的成員;

(b) 在根據本條例第5(2)條計算任何時期時不得予以考慮。

(4) 根據第(1)(b)(c)款擔任註冊局成員的任何成員可藉向行政長官給予書面通知而辭職。 (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5) 根據第(1)(c)款擔任註冊局成員的任何成員的任期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6) 在本條中,“社專局”(Council) 指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

(7) 本條在有關日期失效。

2. 註冊局成員須就某些合約披露其利害關係

(1) 註冊局的成員如在 ─

(a) 註冊局;

(b) 委員會;或

(c) 註冊局的僱員或代理人,

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須在註冊局的會議上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2) 註冊局須將披露的資料記錄在註冊局的會議紀錄內。

(3) 任何成員如在第(1)款所提述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 ─

(a) 未經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批准,他不得參與註冊局就該合約進行的商議;及

(b) 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關於該合約的事項投票。

(4) 為第(1)款的施行,任何成員可在註冊局的會議上提交書面通知,說明他是一家公司或商號的成員,須視為在該可能於通知發出日期後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就如此訂立或擬如此訂立的合約而言,該通知須視為已充分披露其利害關係。

(5) 註冊局的成員如須根據本條披露利害關係,只要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在會議上以提出和宣讀書面通知的方式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註冊局會議披露該利害關係。

3. 投票

在註冊局會議上待決的一切事項,須以出席和投票的成員所投的過半數票為取決,遇有票數均等時,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除有權投其原有的一票外,還有權投決定票。

4. 用註冊局印章蓋印

用註冊局印章蓋印須 ─

(a) 由註冊局授權;及

(b) 由以下人士簽署認證 ─

(i) 主席;及

(ii) 已獲得註冊局授予一般權力或為此目的特別授權行事的註冊局的任何其他成員。

5. 註冊局的文件

(1) 註冊局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或在與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合理地附帶或相應引起的事項有關連的情況下,可訂立和簽立任何文件。

(2) 任何看來是用註冊局印章簽立的文件,須獲接納為證據,而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文件須當作妥為簽立。

6. 某些文件無須蓋印

任何合約或法律文件如由並非法人團體的自然人訂立或簽立便可無須蓋印,則該合約或法律文件,可由獲得註冊局授予一般權力或此目的特別授權行事的任何註冊局的成員代表註冊局訂立或簽立。

7. 註冊局的程序

在符合本附表條文的規定下,註冊局有權規管本身的程序,包括可由符合法定人數的成員用會議以外的形式作出決定。

委員會及委員會的成員

8. 委員會的成員

註冊局 ─

(a) 可委任註冊局的成員及不是該等成員的人士為委員會(但紀律委員會則除外)的成員;及

(b) 須委任委員會的主席和釐定委員會的成員的人數。

9. 委員會成員須就某些合約披露其利害關係

(1) 委員會的成員如在 ─

(a) 註冊局;

(b) 委員會;或

(c) 註冊局的僱員或代理人,

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須在委員會的會議上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2) 委員會須將披露的資料記錄在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內。

(3) 任何成員如在第(1)款所提述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 ─

(a) 未經委員會的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批准,他不得參與委員會就該合約進行的商議;及

(b) 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關於該合約的事項投票。

(4) 為第(1)款的施行,任何成員可在委員會的會議上提交書面通知,說明他是一家公司或商號的成員,須視為在該可能於通知發出日期後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就如此訂立或擬如此訂立的合約而言,該通知須視為已充分披露其利害關係。

(5) 委員會的成員如須根據本條披露利害關係,只要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在會議上以提出和宣讀書面通知的方式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披露該利害關係。

註冊局的財政等

10. 註冊局的資源

(1) 註冊局的資源由以下項目組成 ─

(a) (在有關日期前)以下一切款項 ─

(i) 由政府付予註冊局並經立法會撥作該用途的所有款項;及
(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ii) 由政府以其他方式提供予註冊局的款項;及

(b) 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包括註冊局所收取的饋贈、捐贈、費用、租金、利息及累積的收益。

(2)(1)(a)款在有關日期失效。



11. 註冊局的帳目、審計及年報

(1) 註冊局須安排就其所有財務往來備存妥善的帳目。

(2) 在財政年度屆滿後,註冊局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擬備註冊局帳目的報表,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3) 註冊局須委任一名核數師,該核數師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審計第(1)款規定的帳目及第(2)款規定的帳目報表,並就該報表向註冊局提交報告。

(4) 在財政年度屆滿後9個月內(或在衛生福利局局長准許的較長期間內),註冊局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以下文件提交衛生福利局局長,而衛生福利局局長則須安排將之提交立法會省覽─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5) 本條在有關日期屆滿。

12. 審計署署長的審核

(1) 審計署署長可就任何財政年度,對註冊局在執行其權能和行使其職力時使用其資源的節約情況和講求效率與效驗的情況,進行審核。

(2)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審計署署長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他為根據本條進行的審核而可能合理地需要的一切文件;並有權向持有該等文件的人或就該等文件負責的人,要求提交他認為為該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資料及解釋。

(3)(2)款只適用於由註冊局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4)(1)款並不令審計署署長有權質疑註冊局的政策目標是否可取。

(5) 本條在有關日期失效。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轉授

13. 本條例第12(1)條不適用的條文

811(3)條不受本條例第12(1)條所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