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書作為證據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36 條文標題: 證明書作為證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有一份看來是由註冊主任簽署的證明書,證明某人的姓名已列入或沒有列入註冊紀錄冊內,
或某人的姓名已在註冊紀錄冊內註銷,該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而
無須再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