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紀律制裁命令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32 條文標題: 發表紀律制裁命令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在可根據第33條針對任何紀律制裁命令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後,或在有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在確認或更改命令的判決作出後或在上訴人放棄上訴後 ─

(a) 若紀律制裁命令是根據第30(1)(a)、(b)(c)條作出的,註冊局必須將該命令或經上訴而有所更改的命令,在每日行銷於香港的中文及英文報章最少各一份發表,而若所作出的是其他紀律制裁命令,則註冊局可如此發表該命令;及

(b) 註冊局可將該命令或經上訴而有所更改的命令,在註冊局認為合適的其他刊物上發表,或以註冊局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發表。

(2) 凡註冊局根據第(1)款發表紀律制裁命令 ─

(a) 須同時發表足夠的詳情,以令公眾知悉與該命令有關的事項的性質;及

(b) 可同時發表有關的紀律委員會的研訊程序的敘述。

(3) 任何人不得就本條規定發表或容許發表的紀律制裁命令或其他詳情,而以誹謗為理由提出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