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制裁命令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30 條文標題: 紀律制裁命令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註冊局若決定某註冊社會工作者曾作出違紀行為,須 ─

(a) 命令註冊主任在該冊紀錄冊內將該註冊社會工作者的姓名永遠註銷;

(b) 命令註冊主任在該冊紀錄冊內將該註冊社會工作者的姓名註銷,為期一段註冊局認為合適的期間(但不超過5年);

(c) 以書面譴責該註冊社會工作者和命令註冊主任將該項譴責記錄於註冊紀錄冊上;或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d) 發出紀律制裁命令,使註冊局的主席口頭訓誡該註冊社會工作者。

(2) 凡第(1)款所提述的違紀行為是第25(1)(f)條所訂的違紀行為,則註冊局須根據第(1)(a)款行使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