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26 條文標題: 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註冊局須按照以下數目及類別委任不是註冊局成員的任何人為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的成員 ─

(a) 不少於12名均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

(b) 不少於12名均持有認可社會工作文憑的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及

(c) 不少於10名不是註冊社會工作者的人。

(2) 備選委員小組的成員可於任何時間藉送交註冊局書面通知而辭職,而註冊局可於任何時間和因任何理由而撤銷小組的成員的委任。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須在憲報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