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社會工作者呈報控罪及定罪的責任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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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24 條文標題: 註冊社會工作者呈報控罪及定罪的責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註冊社會工作者如在由他依據第37(5)條作出法定聲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已被控以任何罪行或已被裁定犯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則他須在被控或被裁定犯罪(視屬何情況而定)之後的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書面通知送達註冊局,指明他被控或被裁定犯的罪行的性質;如他已就任何罪行被定罪,則即使他以前已根據本條送達關於他被控犯該罪行的通知,他亦須送達關於他被裁定犯該罪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