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21 條文標題: 註冊證明書
版本日期: 30/06/1997





註冊主任須以指明表格發出註冊證明書或註冊續期證明書予每一名註冊社會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