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紀錄冊的格式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16 條文標題: 註冊紀錄冊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註冊主任須按照註冊局的指示,以分為2部分的形式備存註冊記錄冊,而 ─

(a) 其中的第1部須就每名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載有 ─

(i) 其姓名及地址;

(ii) 其註冊所基於的資格;及

(iii) 註冊局可指示的任何其他細節;

(b) 其中的第2部須就每名註冊社會工作者(第2類)載有 ─

(i) 其姓名及地址;

(ii) 其註冊所基於的資格;及

(iii) 註冊局可指示的任何其他細節。

(2) 註冊紀錄冊須在註冊局指示的合理時間內,於註冊局的辦事處免費供任何人查閱。

(3) 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須在第(1)款訂明的詳情有所更改後的3個月內,通知註冊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