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註冊主任須按照註冊局的指示,以分為2部分的形式備存註冊記錄冊,而
─
(a)
其中的第1部須就每名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載有
─
(i)
其姓名及地址;
(ii)
其註冊所基於的資格;及
(iii)
註冊局可指示的任何其他細節;
(b)
其中的第2部須就每名註冊社會工作者(第2類)載有
─
(i)
其姓名及地址;
(ii)
其註冊所基於的資格;及
(iii)
註冊局可指示的任何其他細節。
(2)
註冊紀錄冊須在註冊局指示的合理時間內,於註冊局的辦事處免費供任何人查閱。
(3)
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須在第(1)款訂明的詳情有所更改後的3個月內,通知註冊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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