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主任的委任及職責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15 條文標題: 註冊主任的委任及職責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 III 部

註冊紀錄冊及證明書

(1) 註冊局須按該局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一名註冊主任。

(2) 註冊主任須 ─

(a) 負責保管註冊紀錄冊;及

(b) 擔任註冊局的秘書,並在符合該註冊局所訂立的規則的規定下,擔任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的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