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局的成員的保障等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13 條文標題: 註冊局的成員的保障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本款適用的任何人如真誠地行事,不須為因執行或看來是執行根據本條例施加於註冊局的任何職能或行使或看來是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註冊局的任何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作為或犯下的過失,而承擔損害賠償的個人法律責任。

(2) 根據第(1)款就任何作為或過失賦予任何本款適用的人的保障,在任何方面均不影響註冊局為該作為或過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3)(1)款適用的人是 ─

(a) 註冊局或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的任何成員;

(b) 註冊主任;

(c) 註冊局的任何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