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授
(a) 註冊局的任何成員; (b) 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 (c) 註冊主任; (d) 註冊局的任何僱員。
(a) 註冊局的任何成員;
(b) 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
(c) 註冊主任; (d) 註冊局的任何僱員。
(2) 註冊局不得轉授該局在 ─
(a) 第(1)款或8(1)(a)、9、10、19、25(3)或(4)、26(1)或(2)、27(1)、(8)或(9)、30或38條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 (b) 根據第9(1)條訂立的任何規則的任何條文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而該條文是該規則所指明為不受第(1)款所規限的條文; (c) 附表1的任何條文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而該條文是該附表所指明為不受第(1)款所規限的條文。
(b) 根據第9(1)條訂立的任何規則的任何條文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而該條文是該規則所指明為不受第(1)款所規限的條文;
(c) 附表1的任何條文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而該條文是該附表所指明為不受第(1)款所規限的條文。
(3) 獲註冊局轉授權力或職能的人 ─
(a) 須執行獲轉授的職能,並可行使獲轉授的權力,猶如他是註冊局一樣;及 (b)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被推定為按照有關的轉授行事。
(a) 須執行獲轉授的職能,並可行使獲轉授的權力,猶如他是註冊局一樣;及
(b)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被推定為按照有關的轉授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