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授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12 條文標題: 轉授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註冊局可在有或沒有該局認為合適的限制下,以書面將該局的任何職能或權力轉授予 ─

(a) 註冊局的任何成員;

(b) 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

(c) 註冊主任;

(d) 註冊局的任何僱員。

(2) 註冊局不得轉授該局在 ─

(a)(1)款或8(1)(a)、9、10、19、25(3)(4)、26(1)(2)、27(1)、(8)(9)、3038條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

(b) 根據第9(1)條訂立的任何規則的任何條文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而該條文是該規則所指明為不受第(1)款所規限的條文;

(c) 附表1的任何條文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而該條文是該附表所指明為不受第(1)款所規限的條文。

(3) 獲註冊局轉授權力或職能的人 ─

(a) 須執行獲轉授的職能,並可行使獲轉授的權力,猶如他是註冊局一樣;及

(b)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被推定為按照有關的轉授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