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紀律處分程序中使用經批准的工作守則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11 條文標題: 在紀律處分程序中使用經批准的工作守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註冊社會工作者如沒有遵守經批准的工作守則的任何條文,此事本身並不是違紀行為,但如註冊社會工作者被指稱已在有經批准的工作守則的時間犯違紀行為,則第(2)款須就關於指稱中的違紀行為的該等守則而具有效力。

(2) 在為決定註冊社會工作者是否已犯違紀行為而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程序中,註冊局或紀律委員會可顧及註冊局或紀律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覺得與構成該違紀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的經批准的工作守則的任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