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局可訂立規則
(a) 註冊局或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的會議的進行; (b) 根據第4(3)(a)條選出註冊局成員; (c) 註冊局接納或拒絕註冊申請或註冊續期申請時,註冊主任所須採取的步驟; (d) 註冊社會工作者的操守及紀律; (e) 由處理註冊局事務的人所招致的合理開支的補還; (f) 紀律委員會研訊的進行及關乎指稱中的違紀行為的調查的其他事宜; (g) 根據第4(5)條進行的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 (h) 根據第4(7)條署理主席職位的人的選舉。
(a) 註冊局或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的會議的進行;
(b) 根據第4(3)(a)條選出註冊局成員;
(c) 註冊局接納或拒絕註冊申請或註冊續期申請時,註冊主任所須採取的步驟; (d) 註冊社會工作者的操守及紀律; (e) 由處理註冊局事務的人所招致的合理開支的補還; (f) 紀律委員會研訊的進行及關乎指稱中的違紀行為的調查的其他事宜; (g) 根據第4(5)條進行的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 (h) 根據第4(7)條署理主席職位的人的選舉。
(2)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則不是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