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局可訂立規則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9 條文標題: 註冊局可訂立規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註冊局可為更佳地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而訂立有必需的,或附帶的或有助的不抵觸本條例的規則,而在不損害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其可就以下事宜訂立規則 ─

(a) 註冊局或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的會議的進行;

(b) 根據第4(3)(a)條選出註冊局成員;

(c) 註冊局接納或拒絕註冊申請或註冊續期申請時,註冊主任所須採取的步驟;

(d) 註冊社會工作者的操守及紀律;

(e) 由處理註冊局事務的人所招致的合理開支的補還;

(f) 紀律委員會研訊的進行及關乎指稱中的違紀行為的調查的其他事宜;

(g) 根據第4(5)條進行的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

(h) 根據第4(7)條署理主席職位的人的選舉。

(2)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則不是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