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局的權力
(a) 設立委員會,就註冊局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向該局提供意見(包括其成員不屬註冊局的成員的委員會); (b) 僱用任何人以協助註冊局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 (c) 取得和持有任何種類的財產,但先決條件是註冊局認為該等財產是因以下事宜而需要的 ─
(a) 設立委員會,就註冊局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向該局提供意見(包括其成員不屬註冊局的成員的委員會);
(b) 僱用任何人以協助註冊局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
(c) 取得和持有任何種類的財產,但先決條件是註冊局認為該等財產是因以下事宜而需要的 ─
(i) 作為註冊局或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的辦公地方;或 (ii) 註冊局的任何職能的執行,
並在符合持有該等財產的條款及條件的規定下,處置該等財產; (d) 訂立、執行、轉讓、更改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或接受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的轉讓; (e) 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該局的其他權力。
並在符合持有該等財產的條款及條件的規定下,處置該等財產;
(d) 訂立、執行、轉讓、更改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或接受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的轉讓;
(e) 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該局的其他權力。
(2) 附表1的有關條文就任何委員會及其成員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