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局的權力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8 條文標題: 註冊局的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註冊局可為更佳地執行該局的職能而辦理所有必需的、或附帶的或有助的事情,而在不損害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其可 ─

(a) 設立委員會,就註冊局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向該局提供意見(包括其成員不屬註冊局的成員的委員會);

(b) 僱用任何人以協助註冊局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

(c) 取得和持有任何種類的財產,但先決條件是註冊局認為該等財產是因以下事宜而需要的 ─

(i) 作為註冊局或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的辦公地方;或

(ii) 註冊局的任何職能的執行,

並在符合持有該等財產的條款及條件的規定下,處置該等財產;

(d) 訂立、執行、轉讓、更改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或接受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的轉讓;

(e) 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該局的其他權力。

(2) 附表1的有關條文就任何委員會及其成員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