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局的職能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7 條文標題: 註冊局的職能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註冊局須 ─

(a) 設置並備存一份註冊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紀錄冊;

(b) 訂定及檢討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的資格標準及有關的註冊事宜;

(c) 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評核資格以確定該等資格是否應根據(b)段予以訂定;

(d) 不時發布以下事宜,以供公眾查閱 ─

(i) 根據(b)段訂定的資格標準;

(ii) 註冊局已根據(c)段就其執行該局職能而不屬根據(b)段訂定的資格標準的資格;

(e) 審查和核實申請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的人的資格;

(f) 收取、審查、接納或拒絕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申請及註冊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g) 按照本條例處理違紀行為;

(h) 備存關於該局議事程序及帳目的妥善紀錄;及

(i) 執行根據本條例施加予該局的其他職能。

(2)(1)(c)款的實施並不規定註冊局評核所有類別的資格,以確定該等資格是否應根據第(1)(b)款予以訂定,並確定任何資格是否屬任何已申請註冊為社會工作者的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