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局的議事程序


章:
505
標題:
社會工作者註冊
憲報編號:
-
條:
6 條文標題: 註冊局的議事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主席可指定註冊局的開會時間及地點。

(2) 主席須在不少於註冊局8名其他成員的書面要求下,發出註冊局會議通知,並指定會議的時間及地點 ----。根據本款召開的會議須在收到有關要求後7天後(但必須在收到該要求後28天內)舉行。

(3) 註冊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為6人;如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法定人數,則在該會議上,註冊局除休會外不----- 得處理任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