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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擔任主席,則副主席須署理主席職位。
(7)
在某段期間如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執行其各自職位的職能,
則註冊局的成員可以互選的方式選出一人,在該段期間署理主席職位。
(8)
附表1的有關條文就註冊局及其成員具有效力。
(9)
註冊局不得被視為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被視為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10)
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
VII 部與本條例的條文不相抵觸的範圍內,
該部適用於註冊局及註冊局成員的委任。
(11)
凡附表1的某條文與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在該衝突或不一致(視屬何情
況而定)的範圍內,以附表1的條文為準。
(12)
第(11)款須在有關日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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