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及續期




註冊申請

[ 費用 ]

手續 :

  1. 從網上 下載 或親臨註冊局秘書處索取註冊申請表。
     
  2.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並連同第 (5) 段所列文件一併郵寄或親身交回註冊局秘書處。
     
  3. 使用表格末頁的聲明書,在一執業律師或太平紳士監誓下,或到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辦事處,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7(5) 條的規定,作出有關被定罪(並無被定罪)的法定聲明。此法定聲明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若申請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曾被定罪, 應列明被控及被裁定的罪行與刑罰詳情。無論申請人有否被判監禁,應說明被裁定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否可判處監禁,並提供檢控紙及法庭判決書。
     
  4. 以支票支付申請註冊費七百元,支票抬頭為「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支票背面應清楚寫上申請人姓名。期票概不接受。
     
  5. 按下列情況提交註冊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a) 持有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者

    應提交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的畢業證書副本。

    b) 仍未正式獲頒認可社工學歷證書的新畢業生

    (i) 對於剛畢業但仍未獲學院正式頒發畢業證書的申請人,當註冊局收到由有關學院提供該年度的畢業生名單後,申請人可暫以學院發出的成績表或證明信件副本作為學歷證明文件 ,惟該類文件的內容必須列明申請人已完成有關課程並被推薦頒發有關社工文憑 / 學位。申請人在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後,應向註冊局補交有關副本。

    (ii) 在註冊局仍未收到該年度的畢業生名單前,如申請人已獲接納擔任一社工職位,須提供相關的僱傭合約副本作為證明文件。如申請人未能提供,亦須最少提供一封由 僱用機構發出的正式函件,其中表示若申請人能成功註冊,將獲聘擔任一社工職位。在提交僱用證明的同時,申請人亦須提交如 (i) 段所述,預期獲取的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

    c) 非持有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者

    申請人應提交有關正擔任或已獲聘擔任社工職位的僱傭合約副本及僱用機構發出的證明,該證明內容須清楚表示申請人受聘擔任一社工職位,並且闡明該職位的職責 ,擔任該職位的人士所需學歷如社工學歷及須為註冊社工等。

  6. 在一般情況下,註冊手續於秘書處收到註冊申請後約兩星期完成,註冊局將致函申請人前往秘書處領取註冊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費用 :

六百元正



續期註冊申請

[ 費用 ]

手續 :

  1. 註冊社工須每年在不早於現有註冊期滿前3個月而不遲於該日期前28天的時間提出續期註冊申請。
     
  2. 在註冊期滿日期前10星期,註冊局會向有關註冊社工發出續期通知書及有關表格,邀請註冊社工申請續期註冊。如註冊社工於上述期間未能收到通知書,應主動書面要求註冊局重發或直接於本網頁下載續期註冊申請表。
     
  3. 註冊社工在收到續期通知書後,須填妥申請表、核對個人資料表上的資料、申報被裁定犯罪紀錄
    (如適用)、繳交尚欠的證明文件(如被要求)及以支票繳付續期註冊費四百元正,支票抬頭為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支票背後應寫上姓名及註冊編號,期票概不接受。
     
  4. 續期申請連同支票應於註冊期滿日期前28天寄交註冊局秘書處。
     
  5. 一般情況下,續期手續於秘書處收到申請後約兩星期完成,註冊局將以平郵把註冊證郵寄予註冊社工。

費用 :

四百元正



重新註冊申請

[ 費用 ]
 
手續 :

  1. 從網上 下載 或親臨註冊局秘書處索取註冊申請表。
     
  2.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並連同第 (4)(5) 段所列文件一併郵寄或親身交回註冊局秘書處。

  3. 使用表格末頁的聲明書,在一執業律師或太平紳士監誓下,或到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辦事處,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7(5) 條的規定,作出有關被定罪(並無被定罪)的法定聲明。此法定聲明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若申請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曾被定罪, 應列明被控及被裁定的罪行與刑罰詳情。無論申請人有否被判監禁,應說明被裁定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否可判處監禁,並提供檢控紙及法庭判決書。
     
  4. 以支票支付申請註冊費六百元(若被除名三年後始重新申請註冊,註冊費為七百元),支票抬頭為「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支票背面應清楚寫上申請人姓名。期票概不接受。
     
  5. 申請人亦應呈交以下文件:
    a) 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的畢業證書副本(如在首次註冊尚未提交)。
    b) 前次註冊時獲發的註冊證明書正本(如未交回)。

  6. 在一般情況下,註冊手續於秘書處收到註冊申請兩星期後完成,註冊局將致函申請人前往秘書處領取註冊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費用 :

被除名後三年內重新申請註冊
收費
六百元正
被除名超過三年後重新申請註冊
收費
六百元正




收費表

申請註冊
收費
六百元正
續期註冊
收費
四百元正
被除名後三年內重新申請註冊
收費
六百元正
被除名超過三年後重新申請註冊
收費
六百元正
申請補發註冊證明書
收費
一百元正
申請補發註冊證
收費
二十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