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持有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者
應提交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的畢業證書副本。
b)
仍未正式獲頒認可社工學歷證書的新畢業生
(i)
對於剛畢業但仍未獲學院正式頒發畢業證書的申請人,當註冊局收到由有關學院提供該年度的畢業生名單後,申請人可暫以學院發出的成績表或證明信件副本作為學歷證明文件
,惟該類文件的內容必須列明申請人已完成有關課程並被推薦頒發有關社工文憑 / 學位。申請人在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後,應向註冊局補交有關副本。
(ii)
在註冊局仍未收到該年度的畢業生名單前,如申請人已獲接納擔任一社工職位,須提供相關的僱傭合約副本作為證明文件。如申請人未能提供,亦須最少提供一封由
僱用機構發出的正式函件,其中表示若申請人能成功註冊,將獲聘擔任一社工職位。在提交僱用證明的同時,申請人亦須提交如
(i) 段所述,預期獲取的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
c)
非持有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者
申請人應提交有關正擔任或已獲聘擔任社工職位的僱傭合約副本及僱用機構發出的證明,該證明內容須清楚表示申請人受聘擔任一社工職位,並且闡明該職位的職責
,擔任該職位的人士所需學歷如社工學歷及須為註冊社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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