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及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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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申請

[ 費用 ]

手續 :

  1. 從網上 下載 或親臨註冊局辦事處索取註冊申請表。
     
  2.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並連同第 (5) 段所列文件一併郵寄或親身交回註冊局辦事處。
     
  3. 使用表格末頁的聲明書,在一執業律師或太平紳士監誓下,或到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辦事處,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7(5) 條的規定,作出有關被定罪(並無被定罪)的法定聲明。此法定聲明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若申請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曾被定罪, 應列明被控及被裁定的罪行與刑罰詳情。無論申請人有否被判監禁,應說明被裁定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否可判處監禁,並提供檢控紙及法庭判決書。

    如申請人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作出有關被定罪(並無被定罪)的法定聲明,該法定聲明必須在公證人面前作出。
     
  4. 以支票支付申請註冊費五百元,支票抬頭為「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支票背面應清楚寫上申請人姓名。期票概不接受。
     
  5. 按下列情況提交註冊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a) 持有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者

    應提交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的畢業證書副本。

    b) 仍未正式獲頒認可社工學歷證書的新畢業生

    (i) 對於剛畢業但仍未獲學院正式頒發畢業證書的申請人,當註冊局收到由有關學院提供該年度的畢業生名單後,申請人可暫以學院發出的成績表或證明信件副本作為學歷證明文件 ,惟該類文件的內容必須列明申請人已完成有關課程並被推薦頒發有關社工文憑 /學位。申請人在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後,應向註冊局補交有關副本。

    (ii) 在註冊局仍未收到該年度的畢業生名單前,如申請人已獲接納擔任一社工職位,須提供相關的僱傭合約副本作為證明文件。如申請人未能提供,亦須最少提供一封由 僱用機構發出的正式函件,其中表示若申請人能成功註冊,將獲聘擔任一社工職位。在提交僱用證明的同時,申請人亦須提交如 (i) 段所述,預期獲取的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

    c) 非持有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者

    申請人應提交有關正擔任或已獲聘擔任社工職位的僱傭合約副本及僱用機構發出的證明,該證明內容須清楚表示申請人受聘擔任一社工職位,並且闡明該職位的職責,擔任該職位的人士所需學歷如社工學歷及須為註冊社工等。

  6. 在一般情況下,註冊手續於辦事處收到註冊申請後約兩星期完成,註冊局將致函申請人前往辦事處領取註冊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費用 :

百元正



續期申請

[ 費用 ]

手續 :

  1. 註冊社工須每年在不早於現有註冊期滿前3個月而不遲於該日期前28天的時間提出續期註冊申請。
     
  2. 在註冊期滿日期前10星期,註冊局會向有關註冊社工發出續期通知書及有關表格,邀請註冊社工申請續期註冊。如註冊社工於上述期間未能收到通知書,應主動書面要求註冊局重發或直接於本網頁下載續期註冊申請表。
     
  3. 註冊社工在收到續期通知書後,須填妥申辦事處申報被裁定犯罪紀錄(如適用)、繳交尚欠的證明文件(如被要求)及以下列任何方式繳付四百元的續期註冊費:a) 抬頭為「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劃線支票(支票背後應寫上姓名及註冊編號,期票概不接受);或 b) 繳費靈(透過電話、互聯網或指定銀行的電子銀行服務)。
     
  4. 若以「繳費靈」方式繳交續期費,註冊社工須先向「繳費靈」申請一賬戶號碼及個人密碼(開戶方法請參考「繳費靈」網站)。首次繳費時,須先按電話或網站的指 示登記註冊局的賬單,並輸入註冊局的商戶編號9329及賬單號碼,即同工的五位數字的註冊號碼。登記完成後,註冊社工即可以「繳費靈」方式繳交費用。此 外,註冊社工亦可選擇從註冊局網站內的網上續期即時繳費,而毋須另以電話或登入「繳費靈」網站。
     
  5. 續期申請連同有效付款應於註冊期滿日期前28天抵達註冊局辦事處。
     
  6. 一般情況下,續期手續於辦事處收到申請後約兩星期完成,註冊局將以平郵把註冊證郵寄予註冊社工。

費用 :

四百元正



重新註冊申請

[ 費用 ]
 
手續 :

  1. 從網上 下載 或親臨註冊局辦事處索取註冊申請表,網上申請不適用於重新申請註冊。
     
  2.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並連同第 (4)及(5) 段所列文件一併郵寄或親身交回註冊局辦事處。
  3. 使用表格末頁的聲明書,在一執業律師或太平紳士監誓下,或到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辦事處,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7(5) 條的規定,作出有關被定罪(並無被定罪)的法定聲明。此法定聲明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若申請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曾被定罪, 應列明被控及被裁定的罪行與刑罰詳情。無論申請人有否被判監禁,應說明被裁定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否可判處監禁,並提供檢控紙及法庭判決書。
     
    如申請人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作出有關被定罪(並無被定罪)的法定聲明,該法定聲明必須在公證人面前作出。
     
  4. 以支票支付申請註冊費五百元,支票抬頭為「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支票背面應清楚寫上申請人姓名。期票概不接受。
     
  5. 申請人亦應呈交以下文件:
    a) 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的畢業證書副本(如在首次註冊尚未提交)。
    b) 前次註冊時獲發的註冊證明書正本(如未交回)。
  6. 在一般情況下,註冊手續於辦事處收到註冊申請兩星期後完成,註冊局將致函申請人前往辦事處領取註冊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7. 假如申請人曾被註冊局裁定作出違紀行為,而註冊局亦曾因此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向申請人發出紀律制裁命令,申請人應注意下列程序:

a) 根據《條例》第16(1)(a)(iii)及(b)(iii)條,註冊局指示註冊紀錄冊內可載有下列附加資料:

  1. 任何先前根據《條例》第30(1)(b)條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即「命令註冊主任在註冊紀錄冊內將該註冊社會工作者的姓名註銷,為期一段註冊局認為合適的 期限(但不超過五年)」,儘管紀律制裁命令上註銷該註冊社會工作者姓名的期限已屆滿;及
  2. 任何先前根據《條例》第30 (1)(c)條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即「書面譴責該註冊社會工作者和命令註冊主任將該項譴責記錄於註冊紀錄冊上」,期限則按註冊局所指明的(如有的話)。

b) 註冊局如認為適當並符合公眾利益,可主辦事處有關註冊社工申請時,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任何有關紀律制裁命令的紀錄。


費用 :

百元正

 

 



收費表

申請註冊
收費
百元正
續期註冊
收費
四百元正
重新申請註冊
收費
百元正
申請補發註冊證明書
收費
一百元正
申請補發註冊證
收費
二十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