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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工作守則指引

前言

《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守則》)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刊憲生效。註冊局制訂《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實務指引》(《指引》)的目的在於協助社工加深對《守則》的瞭解,並透過《指引》的具體條文使社工更能掌握《守則》的要旨及其演繹,從而遵守及落實《守則》所釐訂的準則。

《指引》並非《守則》的一部份,而只是一份參考文件。當註冊局處理社工是否違反專業操守時,不會單以有關行為是否符合《指引》,而作出裁決依據。不過,紀律委員會可中肯及適當地運用有關《指引》,包括分析所研訊的投訴個案等等。若紀律委員會在此情況下以《指引》作為參考,委員會將會考慮該個案的所有資料與事實根據,而不會因以《指引》作參考而使委員會的酌情決定權受限制。

由於紀律委員會在紀律研訊時可將《指引》作為參考,故此註冊局會盡量安排以確保社工獲知或取得最新版本的《指引》。若需要修訂《指引》,註冊局會先諮詢社工。註冊局並會於通過《指引》的修訂本後以各種方法通知社工。

《指引》作為一份參考文件,不能盡列所有可能的情況或照顧到每一個環節。故此,社工於處理問題時應以《守則》為大原則,以《指引》為參考,並因應當時情況,在考慮、平衡其服務對象的個人利益及其他有關人士(包括家庭成員、機構、社群、社會等)的權益後,作出專業及負責任的判斷,務使在遵守《守則》及《指引》時,能為其服務對象提供適切及專業的服務。

指引

I) 有關服務對象

1           社工首要的責任是向服務對象負責。

實務指引

1.1            除非其他人的安全及權利會受損害,否則應將服務對象的利益放在首位。

1.2            社工應在能力範圍內,根據個人的教育、訓練、在督導下取得的經驗及合適的專業知識及能力,向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1.2.1       社工若要試行新的工作方法及技巧,應告知其服務對象並獲其允許,更須取得其僱用機構及上級的認可。在任何情況下,即使已獲其服務對象允許,社工仍不能犧牲服務對象的利益。

1.2.2       假如服務對象所面對的難題並非社工個人能力、或機構的資源與服務範圍所能解決時,應予適當轉介。

1.2.3       如遇緊急情況,即使所需服務超乎機構的服務範圍,社工仍應予以處理,提供即時所需服務,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轉介。

1.3            當社工知悉其個人原因及價值觀上的衝突,可能使提供的服務變得不適當或不足夠,或會對服務對象造成傷害時,應避免向該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1.4            社工應盡量避免可能導致與服務對象利益衝突的關係及 / 或承擔。假如利益衝突可能發生或無可避免,社工應盡可能表明立場並將利益上的衝突知會服務對象,及使服務對象知悉他有要求終止或調動服務的權利。

1.5            除於特殊或非社工所能控制的情況外,社工應在轉職或調動工作崗位或終止服務時,小心考慮所有環境因素及將一切可能發生的不良影響減至最低,並作出恰當安排,以協助服務對象應變,及將工作交託給另一位同工。

1.6            社工應鼓勵服務對象發揮其自決及自主的能力。對幼童及智障人士,社工應尊重其權利,並尊重他們作出與其利益有關的決定的能力。 

2           社工有責任讓服務對象知悉本身的權利及協助他們獲得適切的服務,且應盡量使服務對象明白接受服務所要作出的承擔與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實務指引

2.1            社工應在提供服務初期,以切合服務對象背景及能力的語言和方式,在可能範圍內,使他們知悉所接受服務的權利、義務、機會和風險。

2.1.1       社工不應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致使服務對象不能獲得應有的權益,或在未能掌握具體情況下作出重要的決定。

2.2            社工應將自己的名字、職位、角色與及註冊社工的身份,正確地告訴服務對象。

2.3            社工應將投訴的途徑告訴服務對象,且絕對不應阻止服務對象向僱用機構或其他有關當局提出針對他們的投訴。  

3           社工應盡可能協助服務對象知曉在某些情況下,保密原則會受到規限,並使他們清楚知道收集資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開個案資料時,社工應採取必要及負責任的措施,刪除一切可以識別個案中人士身份的資料,並須盡可能事先取得其服務對象及僱用機構的同意。

實務指引

3.1            受僱於某一社會福利機構的社工是該機構向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代理人,除非已獲指派處理某一個案或協助(包括督導)同工處理該個案,社工並無接觸其檔案的權利。

3.2            與同工分享資料,必須有目的地進行,例如這樣做是為了從同工處取得與個案有關的意見或支持。在機構內部會議中,分享資料必須在有目的和與專業交流有關的情況下進行。

3.3            當有需要讓非專業同工(例如打字員)接觸機密資料時,社工應採合理步驟去提醒他們需要把有關機密資料予以保密。假如社工認為這原則未獲遵行,應採合理行動去防止重蹈覆轍。個別社工應提高警覺,在有需要時須提醒各協作同工避免洩露機密資料。

3.4            除了在轉移或轉介個案情況下,所有足以識別服務對象的資料(例如:名字、地址、學校名稱或工作地點等)皆不能以任何溝通方式傳遞。

3.5            社工必須取得服務對象及社工的僱用機構知情首肯,始能將服務對象資料公佈,如社工認為服務對象沒有能力作出適當判斷,則社工必須取得其監護人的知情首肯。在向與服務對象並無緊密關係的人士(例如:鄰居、工作夥伴、校內教師等)提供個案資料時,社工對任何可能揭露服務對象身份的部份內容,應作合理刪除。如有必要公開服務對象個人資料,社工應先取得其同意,並就其是否有能力估計其決定的後果作一評定。

3.6            當有充分證據顯示服務對象或可能受其行為影響人士的安全或利益亟待關注時,社工即使未有在事前取得服務對象同意,亦應採取其認為必需的步驟去通知有關的第三者。至於社工應否將超越保密規限的情況知會服務對象,則需用常理去判定,所關注的事會否因而惡化。

3.7            從認識服務對象人士徵集資料,而可能會揭露了服務對象正接受社工服務時,除非在有充份證據顯示服務對象的安全或利益亟待關注的情況下,社工應事前向服務對象取得知情首肯。

3.8            服務對象有權知道在他們的個案檔案內所收藏有關其個人或由其提供的資料,或因此而引發的資料,例如社工的意見、判斷、處理計劃等。服務對象亦可接觸其他不同來源的資料或因而引發的資料。除非服務對象在社工接觸這些來源前已放棄了權利,否則社工在行動前必須先取得服務對象知情首肯。要有充分證據顯示,若服務對象行使接觸資料權利,會危害服務對象或有關人士的安全或利益而亟待關注,該權利始會受到限制。如服務對象的監護人欲索取有關服務對象的資料,必須先取得服務對象的知情首肯,同時,社工亦須判斷服務對象有否能力作出適當的決定及所作出的決定是否符合服務對象的利益。

3.9            如已中止服務關係,社工不應以任何記載或儲存方式(包括電子、文字、影音等)繼續擁有或保留有關服務對象的檔案或資料。

3.10         若警方要求社工提供有關其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社工應先取得服務對象的知情首肯。在有需要時,社工應作出專業判斷,衡量提供資料會否危害服務對象或其他人士的人身安全或利益。如警方有搜查令,則社工須與警方合作,提供基本及必要的資料。

4           社工不得濫用與服務對象的關係,藉以謀取私人的利益。

實務指引

4.1            當服務與專業關係已不再需要或已與服務對象的需要或利益脫節,社工應終止該服務或關係。

4.2            社工不得利用專業關係以獲取財物上的收益。

4.3            社工不得運用專業關係謀取政治利益。

4.3.1       社工不得影響服務對象,使其投票給自己或其所屬政治團體的候選人。

4.3.2       社工應採取步驟使其僱用機構在接受政治人物或政黨贊助、服務或協助時,採用一視同仁的政策及程序。

4.3.3       社工不得運用與服務對象的關係,徵用他們在自己或所屬的政治團體的政治選舉運動中充任義工。

4.4            如因處理任何個案而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社工為保障服務對象的利益,應考慮抽身引退及另作服務安排。

4.4.1       當社工察覺有移情 (transference) 或反移情 (counter transference) 的情況,而可能防礙或破壞他與服務對象的工作關係時,便應將服務對象轉由另一社工處理。

4.4.2       社工應盡可能避免向存有親密、私人、商業、政治或家屬關係的人士提供服務。
 

5           社工不應與服務對象有性接觸。

實務指引

5.1            社工不應與服務對象性交。

5.2            社工不應撫摸或用任何方法刺激服務對象的性器官。

5.3            如工作上有需要察看服務對象身體比較私隱的部位,應由有關機構安排的第三者在場。  

6            如服務需要收費,社工應盡量使服務對象不會因經濟能力而不能及時獲取所需要的服務。

實務指引

6.1            社工應採步驟盡可能促使其僱用機構設立另類資助或免繳政策,且訂立政策及程序去檢討難以負擔的服務收費。

6.2            當服務對象在繳費方面遇到困難時,社工應評估有關個案,盡可能取得其僱用機構批准,免繳服務收費,或為服務對象尋找另類資助。

6.3            若服務對象已表明無力繳費,社工應評估服務對象是否急需服務。如屬急需,社工應立即處理,並盡可能提供服務。如非急需,社工應提供有關合適的服務和資源的資料,及在需要時予以轉介。

II) 有關同工

1           社工應尊重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不同的意見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議、批評及衝突都應以負責任的態度表達和解決。

實務指引

1.1            當與其他社工、專業人士或義務工作者在處理有關服務對象的手法上有不同的意見時,社工應在發表公開批評前採取步驟去與有關的個人或組織分享其看法,並嘗試化解衝突。

1.2            在服務對象面前,社工應盡量避免批評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社工可表達不同的意見,而非批評向同一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的意見及手法。

1.3            對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不得作人身攻擊,包括以粗言穢語及侮辱性言論針對某人的人格及誠信。批評應以真實事件和行動為依據。
 

2           社工應盡量與其他社工合作,提高服務的成效。

實務指引

2.1            為了達致增強專業利益、關注及服務成效,社工應樂意與其他社工分享知識、技能和經驗。

2.2            當處理同一服務對象時,社工應盡量與其他社工(不管是否在同一機構工作)分享有關資料,並在執行行動計劃時取得協調。 

3           社工應向有關團體報告任何有違專業工作守則而危害接受社會工作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並在有需要時維護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實務指引

3.1            當應邀在專業失當調查中提供資料時,社工不得故意隱瞞其他社工專業失當的資料。社工應按個人所知,據實呈報。

3.2            當應邀提供資料,以維護受不公正指控社工時,社工應盡量按所知據實呈報。

3.3            社工應將其他社工的專業失當行為,提請有關團體(例如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或有能力制止該行為的有關機構注意。

4           社工尊重服務對象的選擇權,並不應在不尊重其他機構和同工的情況下奪取其他社工之服務對象。

實務指引

4.1            社工不應游說正接受其他社工服務的服務對象,離開該服務而將該服務對象據為己有。但如社工確實相信其他社工的服務會對服務對象不利,社工應按第 II (1)條的實務指引表達其關注。  

5           社工與共事同工合作之間所作的保密溝通,在未獲得資料來源者明確同意下,不可向服務對象透露有關其個人資料以外的溝通內容。

III) 有關機構

1           社工應向其僱用機構負責,提供具效率及效能的專業服務。

實務指引

1.1          假如社工認為其僱用機構的政策、規條和規章對服務效率及效能有所損害,便應提請機構注意  

2           社工應作出建設性及負責任的行動,以影響並改善僱用機構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務求令機構之服務水準不斷提昇,及使社工不會因執行機構的政策而牴觸這份守則。

實務指引

2.1          為了持守社工價值觀及服務對象權利,社工應向僱用機構提交建設性評論、回應及建議。

2.2          社工應就可能違反專業守則及有關規章的情況,提醒僱用機構。

2.3          假如社工已試圖向僱用機構反映,但機構仍然持續其不當行為,使服務對象利益正受損或可能受損,社工應將事件提請有關團體(如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注意。 

3           社工在發表任何公開言論或進行公開活動時,應表明自己是以個人身份抑或團體或機構名義行事。

實務指引

3.1          在發表個人意見或以個人身份採取行動時,除非得到其僱用機構或所屬團體的批准,社工應避免使用任何與僱用機構或所屬團體有關連的身份或文件。  

4          社工不應在未經其服務機構同意下,利用機構與外界的聯繫,為個人的私人業務招攬服務對象。

IV) 有關專業

1           社工從事其專業工作時,應持著誠實、誠信及盡責的態度。

實務指引

1.1            社工不得在受藥物及酒精的良影響下執行任務。

1.2            社工應讓有關方面知悉某一情況所有必不可少的細節,不得隱瞞重要資料,誤述或選擇性地提出資料,意圖欺騙或誤導有關方面,致其作出不知情的決定。

1.3            當遇到利益或角色衝突時,社工應自專業處境引退,或先把衝突化解,才繼續從事專業活動。

1.4            當社工在專業範疇內持不同意見時,應將爭辯局限於有關事件的事實及看法,而不作人身攻擊。  

2           社工應持守專業的價值觀和操守,並提昇專業的知識。

實務指引

2.1            社工應有意識地及批判性地審視個人工作時所持的價值觀及操守標準,務求與專業的規範一致。在審視過程中,社工需識別及試圖克服任何個人或機構的障礙,並尋求方法與資源去將社會工作價值觀及操守付諸實行。

2.2            社工應盡量利用個人工作經驗,通過專業交流,在發展專業知識方面作出貢獻。  

3           社工對專業提出評論時,應持著負責任和有建設性的態度。

實務指引

3.1            若無事實根據,社工應避免對專業作出負面的評論。

3.2            社工應視提供正面及有建設性的提議為其專業責任的一部分。  

4           社工不可就其專業資格、服務性質、服務方法及預計成效提供有誤導性及/或不真實的資料。

實務指引

4.1            社工所提供與學術機構及專業組織有關的本身專業資格資料,必須真實無訛,並在需要時樂意提供文件,證明其註冊社工身份。

4.2 在推廣服務時,社工應避免宣示未經証實的工作成效。

4.3            社工應對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及方法,作出清楚及正確的說明。  

5           社工有責任不斷增進本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實務指引

5.1            為增進本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社工每年宜參加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專業增值活動。專業增值活動可包括訓練課程 / 項目、講座、會議、研討會、論壇、工作坊等有關活動。  

6           社工有責任協助新加入社會工作專業的同工建立、增強與發展其操守、價值觀及專業上的技能與知識。

實務指引

6.1            社工應盡可能樂於提供資料及意見,回應新同工的詢問。

V) 有關社會

1           當政府、社團或機構的政策、程序或活動導致或構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防礙困境及痛苦之解除時,社工認同有需要喚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對這些情況的關注。

實務指引

1.1            社工應盡可能,不阻撓這類引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關注的資料散佈。  

2           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之社會情況,促進社會之公義及褔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社工不可運用個人的知識、技能或經驗助長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動。  

3           社工認同有需要防止及消除歧視,令社會資源分配更為合理,務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機會獲取所需的資源和服務。  

4           社工認同有需要推動大眾尊重社會的不同文化。  

5           社工認同有需要鼓勵社會大眾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制訂和改善社會政策和制度。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