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註冊及續期

  1. 註冊社工是不是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會員?所繳交的註冊費及續期註冊費應否分別被視為會員費及年費?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是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而非一個實施會員制度專業團體。同工是按法例規定註冊為註冊社工及繳交有關費用,故此註冊社工並不是註冊局的會員,而註冊費及續期註冊費亦不會被視為會員費及年費。

  2. 某人士希望前往外地進修社會工作學課程,哪些是註冊局所認可的?

    註冊局已完成編制一份為註冊局所認可的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星加坡的社工學歷名單,以及認可台灣社工學歷的準則,請按此處查閱有關詳情。一般而言,在完成上述國家 (除星加坡及台灣外) 的評核機構認可的社會工作學課程而獲頒授的學歷,註冊局原則上亦會認可。但無論如何,當任何人士報讀上述國家院校的社會工作課程前,請先取得當地評審機構確認,確保在完成該課程後,所獲頒的學歷仍為該機構所認可

  3. 擔任「非資助」職位的社工,是否不需註冊?

    社工職位的資助來源與擔任該職位的人士是否需要註冊並無關係,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4條規定,任何人士使用社工的名銜或其他相關的稱謂,便需要註冊,否則將觸犯法例。

  4. 註冊社工在註冊期滿日期後只是遲了一天提交續期註冊申請,為何不能申請續期,而必須重新申請註冊?

    如註冊社工未有在註冊期滿前續期註冊,從其註冊期滿日期翌日開始,他已不再名列註冊紀錄冊,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 20(6) 條的規定及註冊局現時的政策,該人士如欲恢復註冊社工身份,必須重新申請註冊。註冊局明白同工可能因事務繁忙或其他個人理由而忘記申請續期,但基於《條例》所限,同工既已被註銷註冊,註冊局亦難以為同工辦理續期申請。在此順帶一提,若同工的註冊地址有所更改,請盡速以書面通知註冊局,以確保註冊續期通知書能寄達同工。但無論如何,同工應主動履行其個人責任,準時續期註冊。

  5. 某人士沒持有為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但有志從事社會工作,可循甚麼途徑達到目的?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7(2)條賦予那些沒持有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工學歷或法例規定的社工經驗的人士另一途徑申請註冊。如這些人士正擔任或已被接納擔任一社工職位,可以此受僱職位作為註冊資格,申請註冊成為註冊社工(第二類)。惟申請人必須於遞交註冊申請的同時,提供僱用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至少須包括僱用機構與申請人共同簽署的僱傭合約,或僱用機構簽發的僱用證明。僱用證明文件內須明確指出申請人擔任的職位為一社工職位、擔任該職位的人士須為註冊社工及需使用社工名銜、並清楚列明該職位的職責範圍。如該申請人是如此註冊的,他須於
    成功註冊後兩年內向註冊局提交進修計劃,以獲得為註冊局認可的社會工作學歷。




    註冊社工的責任

  6. 若註冊社工曾被控或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是否需要向註冊局申報?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4條的規定,註冊社工於其首次申請註冊時作出法定聲明時當日或以後的任何時間,若在本地或其他地方被控或已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必須盡速以書面方式通知註冊局,指明有關罪行的性質,並提供有關的法庭文件如檢控紙、審訊證明書、裁斷陳述書等作為依據。


    紀律程序

  7. 若註冊社工被投訴,註冊局的紀律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5(3)條的規定,註冊主任於收到以指明表格提出任何關於註冊社工違紀行為的投訴後,會先交由兩名註冊局成員 (亦為註冊社工) 作初步研究。若此兩名註冊局成員認為有需要跟進該投訴,他們便會將該投訴個案轉介註冊局,註冊局將委出由五名紀律委員會備選小組成員組成的紀律委員會,按紀律研訊程序召開紀律研訊,然後作出裁決及向註冊局作出建議。註冊局會參考紀律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就有關投訴作出最後決定。有關詳情請參閱註冊局網頁內「紀律程序」。

    《工作守則》的詮釋

  8. 若註冊社工在提供服務時,對遵守《工作守則》遇到疑難,可向那機構查詢?

    註冊局理解同工普遍期望註冊局能闡釋有關《工作守則》的條文的適用範圍,解答他們在這方面的疑難,惟註冊局的其中一項職能是按法例規定處理違紀行為,而註冊局在收到社工涉嫌違反專業操守的投訴轉介後,會委出獨立的紀律委員會召開研訊,並參考紀律委員會的報告,作出最後裁決,確定被投訴的社工曾否作出違紀行為,及在有需要時,發出紀律制裁命令。有鑑於註冊局的裁判責任,及為了避免影響註冊局審議投訴,註冊局決定參照其他註冊團體的一貫方針,不就個別查詢闡釋《工作守則》的條文,以免過早就某一個於日後可能成為需進行紀律研訊的個案發表註冊局的立場,以維持註冊局的中立。為了協助同工解決在執行職務時,在闡釋《工作守則》方面可能會遇到的疑問,註冊局已與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社協)取得協議,社協會就闡釋個別《工作守則》條文提供諮詢服務,同工如有需要,請致電 2528 1802 聯絡社協。


    註冊紀錄冊

  9. 為甚麼註冊社工的註冊地址須載於註冊紀錄冊?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如何得到保障?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6條規定,註冊局須於其辦事處內備存註冊紀錄冊,供公眾人士免費查閱。該註冊紀錄冊載有每名註冊社工的中、英文姓名,註冊號碼,註冊地址,其註冊所基於的資格(認可的學歷 / 報稱的僱用機構),及註冊分類。《條例》並無規定申請註冊人士或註冊社工須提供其住址作為註冊地址,他們可自行選擇一個能達至通訊目的的本地地址作為註冊地址即可。事實上,一些註冊社工曾就註冊局應否將他們的註冊地址載於註冊紀錄冊提出不少意見,而註冊局於去年檢討《條例》時亦曾仔細考慮這課題。最後,註冊局考慮到將註冊社工的註冊地址載於註冊紀錄冊是向公眾問責的做法,而很多其他法定機構如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等亦有相同的規定,因此決定維持現狀。

    欲查閱註冊紀錄冊的人士,須親臨註冊局秘書處查閱,所有欲透過電話查詢有關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將不獲受理。查閱人士須於查閱前向秘書處職員填寫登記表格,並且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職員核實身份及閱畢「查閱守則」後,方可在職員協助下查閱註冊紀錄冊。查閱註冊紀錄冊的目的主要是核實某人士是否註冊社工,查閱人士不得以下載、影印等方式轉載 / 節錄註冊紀錄冊的任何資料。註冊局相信透過這查閱機制,應可防止註冊紀錄冊的濫用,及保障註冊社工的個人私隱。

  10. 除了親身前往註冊局秘書處查閱註冊紀錄冊外,有甚麼簡單快速的方法可核實某人士的社工身份?

    公眾人士可透過註冊局網頁內的的註冊社工名冊作簡易查閱,此名冊載有每名註冊社工的中英文姓名、註冊號碼及現有註冊期滿日期。


    其他

  11. 註冊社工去年修畢一碩士學位課程,並在申請續期註冊時向註冊局申報及呈交有關證明文件,為甚麼該學歷並未有顯示於本年的註冊續期通知書內的個人資料核對表內?

    現時註冊局只會將同工的最高而又為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工學歷,載於註冊紀錄冊中,亦同樣列印於個人資料核對表內。如同工獲頒的社會工作學歷並不包括在註冊局的認可學歷名單,註冊局於同工提交足夠證明文件後,會把此學歷列入同工的個人記錄中,但由於此學歷不能作為註冊資格,因此並不會載於個人資料核對表內。

  12. 註冊社工曾繳交的註冊費及續期費可否向稅務局申請扣減薪俸稅?

    若「註冊社工」是所任職位的基本受聘條件,則同工曾繳交的註冊費及續期費均可向稅務局申請扣減薪俸稅。同工於繳交報稅表時請連同註冊証明書或註冊續期証的副本一併附交即可。但同工宜於繳費的同一財政年度申請減稅,以免逾期不獲受理。